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建委、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的补充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月23日
市建委 市计委市 规划局市 国土资源局
关于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市委〔2001〕2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扩大撤乡镇(村)建街(居)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2〕8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农转居多层公寓的建设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撤村建居地区“农转非”居民人均购买30-4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问题
1、凡在撤村建居地区入住农转居多层公寓的“农转非”居民,符合有关部门招工条件规定的应安置人员,可根据地段等级按综合价每人购买30-45平方米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具体标准详见市委〔2001〕29号文件附件二)。该房产的购买权即抵作安置费,选择货币安置的招工对象不在该规定范围内。
2、凡2001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的原农籍人口,目前正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并符合有关部门招工条件规定的应安置人员,均可享受该项政策规定。
3、要求享受该项政策规定的人员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愿意放弃货币安置补偿,要求根据地段等级按综合价每人购买30-45平方米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筑面积”的承诺书,经所在区发展计划局(计经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公安分局联审后,报所在区政府核准盖章。
4、各区农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要将上述资料汇总后,由各区发展计划局(计经局)报市计委审核,一并纳入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的建设计划,由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应调整手续。
5、享受该项政策规定取得的房屋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土地、房屋权证。
二、关于非撤村建居地区农居多层公寓建设的问题
1、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经济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鼓励非撤村建居地区建设农居多层公寓。农居多层公寓的建设选址可与旧村改造相结合,也可打破原有组、村的界线进行统筹安排。农居多层公寓要按照城市居民小区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以多层为主,条件允许的可建高层。
2、农居多层公寓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集体土地需转为国有土地;多层公寓建设按现行农居建设政策,除需缴纳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白蚁防治费外,其他规费一律免缴。
3、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建设的农居多层公寓,可将其住宅建筑总面积(不包括小区内的公建配套用房面积)的30%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面积指标,并进行公开摇号销售。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指标计划、建设审批程序以及各项规费政策等,按现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执行。已经市政府同意并由各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产生的收益要用于农居多层公寓的配套建设。
4、各区农居多层公寓建设的项目申报,须征得大多数村民的同意,且统一由区政府设立的农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进行集中申报。
5、农居多层公寓建设的实施要求、建设审批与管理(包括计划立项、规划设计、用地管理、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审批等)、产权管理、物业管理等,均按照市委办发〔2002〕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6、非撤村建居地区的农民不享受“根据地段等级按综合价每人购买30-45平方米的农转居多层公寓建筑面积”的政策。
其他未涉及事项,均按市委〔2001〕29号、市委办发〔2002〕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政策性问题,由各职能单位根据市委〔2001〕29号、市委办发〔2002〕80号文件精神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