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法维权相关政策问答
时间: 2003- 12- 23 10: 19 来源: 浏览次数:

  一、关于劳动合同及其管理
  1、什么是劳动合同?
  答: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可否口头协议?
  答:
不可以。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劳动合同可否等试用期满后再签订?
  答:
不可以。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4、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如何处理?
  答:
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每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标准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补缴;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其他权益受到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不予录用。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6、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合同文本可否由用人单位全部保管?
  答:
不可以。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每份劳动合同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7、用人单位可否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答:
不可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抵押金(物)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8、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
  答: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劳动者办妥续订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
  9、用人单位不肯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如何处理?
  答:
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出具书面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劳动者档案转出。无故不为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或者不按规定转递劳动者档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个劳动者每月10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政府有哪些规定?
  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
  (5)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以上情况,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二、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报酬
  11、我国现有哪些工时工作制?
  答:(
1)标准工时工作制。它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又称无定时工作制,是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制度。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须按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签署备案意见。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在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12、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答: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3、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如何支付?
  答:
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1)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工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14、工资支付有哪些规定?
  答: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15、最低工资是如何规定的?其标准是多少?
  答: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和住房补贴等。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杭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40元*/月。
  16、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
如果用人单位有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7、政府对建筑业清欠工资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
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成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18、对无故克扣、拖延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政府可采取哪些监督措施?
  答: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未按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关于劳动保障监察
  19、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答: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属和中央、外省、部队属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进行监察,也可以委托所在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察。
  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地)属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进行监察。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省、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范围以外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进行监察。
本省用人单位在异地经营过程中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监察。
  20、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内容?
  答: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包括:
  (1)遵守招用职工规定的情况;
  (2)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情况;
  (3)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4)遵守国家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5)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
  (6)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7)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8)遵守职业培训、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9)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10)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的情况;
  (11)遵守职业介绍规定的情况;
  (12)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