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管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国务院2003年6月22日公布、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二是民政部2003年7月16日公布、8月1日起施行的《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制定《救助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流浪乞讨人员从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保障其生活权益,从而使我国每个公民都有生活保障。
3、如何确定救助对象?
答:救助对象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住宿;二是无亲友可以投靠;三是没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以乞讨为生财手段或好逸恶劳者不属于救助范围。
4、救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来去自由的原则。受助人向救助管理站自愿求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管理站给予登记救助。受助人也可根据自己的意愿离站放弃救助,但必须告知救助管理站。
5、《救助管理办法》中确定的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是谁?
答:《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因此,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6、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者,救济管理站主要提供哪些救助?
答:《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管理站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者,无偿提供五项基本救助:一是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是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是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求助者,及时送医院救治;四是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是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7、受助者在受助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受助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救助管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扰乱站内秩序,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1)受助人员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2)不得破坏救助设施;(3)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4)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
8、救助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救助工作是临时性社会救助,受助人员应及早离站,返回家庭或单位,一般救助期限不超过10天。救助管理站要积极劝导受助人员返乡,帮助联系受助人员家属及家庭所在地,返回时没有交通费的,发放乘车(船)凭证。对特殊救助对象,如未成年人、老年痴呆症患者、精神病人等,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受助人员所在地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安置,减少此类人员无序流出。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站,须经救助管理站同意。
(市民政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