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出台法律援助试行办法
时间: 2003- 01- 26 12: 17 来源: 浏览次数:


下城区出台法律援助试行办法

  该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区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对象为具有本区常住户口或暂住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公民,但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法律援助范围包括:(1)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2)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3)盲、聋、哑等残疾人或未成年人、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4)请求国家赔偿;(5)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案件(6)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办法还对受援人的权力义务、法律援助审查、法律援助案件指派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法律援助责任等做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