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商品房有关规定的问答
一、商品房工程符合什么条件后才可预售商品房?
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二、购房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使用浙江省建设厅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监制的编号GF-2000-0171浙江省2000年修改版标准文本。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明确预售商品房的用地依据、坐落位置(含幢号)、层次、房号、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格与价款、付款方式、交付使用的期限、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设、保修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三、商品房的实际面积与预售面积有差异怎么办?
经测绘机构实际测定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以下称测绘面积)超过或小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预售面积)3%以上的,应当根据购房人的要求负责退房,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根据前款规定退房的,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价款;遇价格上涨时,按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标准的新价格退还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预付款的利息。
测绘面积超过预售面积3%以上,购房人未要求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购房人支付超过3%以上部分面积的价款;测绘面积小于预售面积3%以上,购房人未要求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退回不足部分面积的价款,并按小于预售面积3%以上部分面积价款的一倍赔偿购房人的损失;测绘面积超过或小于预售面积3%(含3%)以内的,应当按测绘面积结算价款。
(市房管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