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市区征地工作程序及补偿安置政策的问答
时间: 2003- 01- 26 12: 19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杭州市市区征地工作程序及补偿安置政策的问答


问:杭州市市区征地工作有哪些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市政府152号令)有关规定及杭土建〔2000〕190号《关于明确市、区两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工作程序及职责分工的通知》要求,杭州市市区征地工作程序如下:
1.征地前期准备。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复核建设用地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征地红线,并委托具有建设用地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测,收取规划规费和50%的征地费用。
2.下达预征地任务书。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用地征地红线,向被征用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预征地任务书,由相应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地及补偿安置工作。
3.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由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草拟《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报批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4.发布征地方案公告。由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以区人民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名义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建设项目名称、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等土地管理有关法规规定的内容,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范围内予以公告。
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等相关资料,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予以复核、确认。
对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由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实地调查、登记和确认。
6.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及确认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询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8.修改、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征询的意见,由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完善征地补偿方案,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各区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9.签订有关协议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建设用地单位签订《征地费用支付协议书》,并按规定收取相应比例的征地管理费。
10.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土管局与建设用地单位签订《征地费用支付协议书》之后,应在5日之内将预收的约50%的征地费用如数拨给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负责落实征地各项补偿安置事宜。
11.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批准文件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落实情况书面证明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确认被征土地的有关经济补偿费用均已按《征地费用支付协议书》的规定落实到位之后,向建设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2.交付土地。由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市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向建设用地单位交付已被征用为国有的土地。


(市国土资源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