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部分职工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政策问答
时间: 2003- 01- 26 12: 2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部分职工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政策问答


问:什么叫协缴,“协缴”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
协缴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与部分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简称;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经协商一致并承担一部分费用,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至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协缴”的适用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已领取《下岗证》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岗职工;列入市、区政府改制计划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时所分流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富余职工。
办理“协缴”的职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1983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2)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3)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期至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
问:协缴办法有哪些内容?
答:
1、“协缴”人员必须与所在企业签订《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样式由市劳动局、市解困和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
2、“协缴”期限应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
3、企业与职工签订《协议书》后,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为签订《协议书》的人员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企业特别困难且职工“协缴”年限在6年以上的,经批准也可分两次缴纳,但首次缴费时缴纳的费用数额必须为按“协缴”年限全部费用的50%以上,且第二次缴费时间距首次缴费不得超过12个月。
4、实行协议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年增长率5%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目前按27%(含个人缴纳7%)计缴;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2000年1月1日以后按10%计缴(含个人缴纳2%)。
5、“协缴”人员协议履行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与原已参保按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6、今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如需对“协缴”缴费比例作适当调整,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发文公布。
7、“协缴”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企业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按其连续工龄每满1年200元(最长不超过30年)的标准发给就业补助费。“协缴”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救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8、“协缴”人员“协缴”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以及单位缴纳部分的45%由“协缴”人员本人承担,由企业连同单位缴纳部分一并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并在向“协缴”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就业补助费时予以扣除。依第3条分两次缴费的,应由“协缴”人员承担的费用(即“两金”个人缴纳部分及单位缴费额45%部分)必须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全部缴付。
9、现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符合“协缴”的其他条件,仅因年龄未达到规定条件,但下岗3年期满前可符合条件的,年龄达到规定条件未立即办理而在以后“协缴”的,在办理“协缴”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就业补偿费时,除扣除第8条所规定应个人承担的费用外,还应扣除年龄达到规定条件之日起至实行“协缴”之日期间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住房公积金和发给的基本生活费、门诊补贴费,不足扣除的,其差额部分全部由个人负担。
10、“协缴”人员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市政府第165号令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办理。
11、“协缴”人员到新单位再就业后,有关保险福利待遇应与所在新单位同类人员相同。职工“协缴”期内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应计入个人帐户部分与再就业后缴费应计入个人帐户部分一并计入个人帐户。
“协缴”人员在新单位就业后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再次作为下岗职工安排下岗,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2、“协缴”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在企业就业的,由所在单位办理退休手续;从事个体劳动或未再就业的,经其户籍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13、为减轻企业负担,凡已进入再就业中心享受“三三制”的下岗职工,发给“协缴”人员的就业补助费,按其实发数额,报经市解困和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核准,在市再就业资金中解决。
14、今后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与本内容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15、“协缴”施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市劳动保障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