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二OO二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41号)
时间: 2003- 01- 26 12: 2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二OO二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2〕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二OO二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为进一步搞好政府立法工作,确保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承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起草工作的领导,把起草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参与起草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做到任务、人员、时间“三落实”,确保起草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二、各单位应在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和协调的基础上,按时报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案。凡列入今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必须在5月底之前将初稿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论证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市政府法制办应加强对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组织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论证和审核。除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国家或省已出台相应法规,本市无需另行制定等)外,都应确保出台,并将其列为各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调研项目条件成熟的,亦可于今年出台。未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今年不立法,如确为工作急需,且立法条件基本成熟,有关部门应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
   附件:杭州市二OO二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pdf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