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问答
时间: 2003- 01- 26 12: 24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问答


问: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适用范围?
答:
凡持有杭州市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问:何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以及事实上已形成共同生活的人员。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市区居民户口的人员,可计入家庭成员的人口,但其本人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给予保障。
问:常住非农业户口人员与农业户口的人员组成的家庭,如何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答:
本市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人员与农业户口的人员组成的家庭,其未成年子女属农业户口的,亦可随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父或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问:劳教、劳改释放人员如何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答:
劳教、劳改释放人员,户口一时无法迁入原籍的,可凭司法或公安部门证明,向原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问:如何计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月收入?
答:
月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问:市区居民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其审批有哪些程序?
答:
市区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程序有:(1)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审批表》,并提供家庭成员户籍、收入等相关证明。(2)居民委员会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征询居民意见,认定情况属实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3)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门核实、审查确认,以居民区为单位,在街道范围内予以公告,居民群众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4)区民政部门在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审批表之日起的7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时,要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区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人员,由区民政部门发给全市统一印制的《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对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应重新办理申请。
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和发放?
答:
根据杭州市社会劳动保险委员会《杭州市社险委第十四次会议纪要》〔杭社险委(2002)1号〕文件的规定,从2002年4月1日起,适当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按家庭人口数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体标准:一人家庭按300元标准发放,两人家庭按人均285元发放;三人及以上家庭按人均270元标准发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按照差额补助的办法,补助至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持《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于审批同意日后的次月1日至10日前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标准领取。无特殊原因过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问: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何形式发放?
答: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给付实物。
问:何种情形的人员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待遇?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家庭人员中有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简称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提供就业机会的;
(2)违反省、市计划生育条例超计划生育且未落实补救措施的;
(3)吸毒、赌博且不思悔改的;
(4)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非生活必须耐用消费品(参照市城调队住户抽样调查样本口径)且日常实际消费明显高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问:如何计算、核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收入?
答:
首先,在职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未能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的,按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
第二,企业下岗职工的收入,按下岗职工月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第三,已离退休(职)人员,按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离退休(职)费计算。
第四,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金计算。
第五,职工遗属的收入,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待遇规定的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计算。社会救济对象按政府制定的救济补助标准计算。
第六,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自谋职业者,其个人收入难以计算的,按其从事行业的中下水平计算,但不应低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七,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或者有部分劳动力,但属于非个人主观原因等特殊情况无法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八,申请对象有法定赡(扶)养、抚养或者扶养人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在就业年龄内,有赡、抚(扶)养能力的,应按以下规定分别计算赡、抚(扶)养人给付申请对象的赡、抚(扶)养费:
(1)有法院判决或政府行政部门调解确定的应当付给的赡(扶)养费,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标准计算。
(2)子女为多人的,应分别计算给付父母的赡养费,相加为父母的实际收入。
计算公式:
子女给付父母的养费=(子女家庭的月收入-子女家庭人口数当年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
第九,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伤残军人抚恤(保健)金、临时性补助费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等。
(2)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费用。
(3)政府颁发的一次性奖励金。
(4)在校学生的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
(5)社会各界或没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亲友等给予的临时性款物。
(6)因公负伤、死亡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的津贴、护理费、丧葬费等。
问:市区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须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答: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须参加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区民政部门停发或者减发当月保障金。确因身体状况不能参加劳动的,凭市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可免予参加劳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并对参加劳动者的情况予以登记,作为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依据。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