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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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我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委办〔2002〕12号
(2002年7月22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工业园区的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环境立市”的战略决策,切实加强我市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集聚性污染的产生,防止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和生态破坏,推动我市城市化、工业化建设进程,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设立工业园区的指导思想,加强工业园区的审批管理
1、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设立工业园区的指导思想。各级工业园区的设立,必须符合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符合社会、经济、环境条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有利于工业企业的集聚,有利于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有利于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要防止因工业园区的不合理开发而造成土地和资源的浪费。工业园区设立前,必须明确工业园区定位,编制工业园区控制性详规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较大工业园区应编制区域环境保护规划,以指导工业园区的总体开发建设。工业园区规划应防止内部功能混杂、布局混乱,避免造成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和生态环境破坏。
2、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的审批管理,完善工业园区审批的综合决策机制。对已经设立的工业园区,凡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的,工业园区功能布局混乱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以及工业园区设立后至今未能启动的,要予以调整;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布局规范、产业结构合理、基础设施配套、符合环境条件的工业园区,要予以支持和鼓励,促进工业园区进一步健康发展。
3、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对现有的各类分散的工业用地进行整合,促进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今后原则上不得在工业园区外兴办有污染的工业企业。
二、严格执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科学规划和指导工业园区建设
1、各类工业园区在规划设立前,必须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要通过对工业园区及其周围相关区域的环境现状质量、环境承载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科学评估,为确定工业园区的选址、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工业布局和环境功能区划等提供科学依据,为搞好工业园区环境规划及相应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产业导向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提供依据。今后凡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未经审批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设立工业园区。
2、已批准设立的各级工业园区,未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对现有发展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符的,开发建设部门要对其予以调整;严重不符并造成区域环境严重污染或生态严重破坏的,要停止建设,批准设立部门要对其予以调整和重新整合。
三、加强工业园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大力发展科技园区和特色工业园区
1、鼓励市区各科技经济园区大力发展服装、工艺美术品、包装等都市型工业,运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改造和提升我市传统优势产业的步伐。市区各科技经济园区内的引进项目要体现高科技、无污染的特色。
2、各地特色工业园区和专业园区,要以区域特色经济为基础,加快实施产业升级和产业集聚,努力建立起以优势骨干企业为主体,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专业化产业园区。
3、各地工业园区必须加强对引进项目的把关。入园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引进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大力倡导清洁生产,不得采取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淘汰、限制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公建资源共享,积极推行污染物集中控制
1、各类工业园区要完善内部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工业园区建设的总体规划,抓好道路、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供气供热、污染物集中控制等公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实现公建资源的集中共享,为入园企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2、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工业园区外部基础设施的配套,对基本具备大市政配套条件的应给予积极支持,防止工业园区集中排污对环境造成巨大的压力。对外部基础设施暂时难以配套的较大工业园区,要根据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实行同类型企业集中治理,达标排放,并实现集中供热、供气,防止企业分头建设、重复投资,造成资源能源的浪费;对污染物集中治理确有困难的小型工业园区,要在环境许可并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情况下,经各企业自行治理达标后,实施集中排放。
五、强化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努力创建现代化新型工业园区
1、各级政府及计委、经委、建设、规划、环保、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工业园区建设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要求、盲目建设和引进项目投入使用的,要依法予以处理。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园区环境的行政监察工作,对违规操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各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应设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能机构或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加强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工作。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入园企业项目的初审把关,督促入园企业认真履行各项报批手续;要积极配合环保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入园企业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要大力加强环保宣传,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法律和法规;支持鼓励入园企业开展ISO14000认证和推行清洁生产,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努力创建现代化的新型生态工业园区。
本意见中工业园区是指:经省级及以下政府或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经济园区、特色工业园区、工业小区等,不包含国家级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区)和规划中的江东工业区、临平工业区。其中,较大工业园区是指省政府及其部门批准设立或规划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工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