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2〕20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保障工作,依法维护革命伤残军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和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优抚政策的要求,从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生活、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帮助革命伤残军人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同步得到提高。
二、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要按规定为本单位的革命伤残军人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
三、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得安排革命伤残军人待岗或下岗。因企业停产、改制等原因导致革命伤残军人未能上岗的,企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经营管理机构应负责在本系统内进行统盘考虑和调剂,妥善予以安置。
四、因企业破产或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革命伤残军人,可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五、革命伤残军人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未能领取或已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未再就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改领伤残抚恤金并享受当地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金、社会统筹优待金或群众优待金。重新就业〔签订劳动(聘用)关系〕或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及办理退休手续的,从就业和领取营业执照及领取退休金的下年度起,领取伤残保健金并不再享受伤残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金、社会统筹优待金或群众优待金。
六、失业的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改领伤残抚恤金后,列入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七、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原则上实报实销。有工作单位的,其所在单位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医疗费,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从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中支付;其它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由各区、县(市)民政局负责报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所在单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的,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八、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就医的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原则上实报实销。有工作单位的,其所在单位属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并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属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支付;不属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无工作单位的,由各区、县(市)民政局负责报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九、无工作单位的三等伤残军人因病住院确实无力支付全额医疗费的,按当地对优抚对象实行医疗减免办法规定酌情给予减免,减免经费由当地财政负责解决。
十、革命伤残军人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保障对象,其伤残抚恤(保健)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十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要定期走访慰问辖区内无工作单位的革命伤残军人,对家庭生活困难的要及时给予适当救助。
十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抓好落实。民政、财政、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保障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