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实施五项制度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监督
一是实行干部任前廉政教育制。对提拔使用的区管干部进行了任前廉政教育。二是实行公车管理制度。制定了机关车辆管理暂行规定,不定期进行检查。三是建立干部廉政情况通报制。每季对涉及区管干部的信访件进行通报,为组织部门全面了解干部提供有关资料。四是实行谈话诫勉制。对区管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的同时,对有信访反映的领导干部开展信访谈话活动。五是实行廉政档案制度。该区区管领导干部的住房、兼职、职务变动、信访、惩处、上交礼品等情况输入廉政档案,使廉政鉴定有据可依。
余杭区出台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政策
一、该区范围内按规定批准的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必须就地农转非。二、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一律采用货币形式进行安置,由区土地征用劳力安置办公室与其签订安置协议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三、杭州临平工业区,城区临平、东湖、南苑、星桥街道区域内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安置补助费、自谋职业费、一次性补贴费的支付标准为每人15000元。四、16周岁以下(包括18周岁以下的在校学生)的征地安置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即安置补助费)标准与成年人一致。五、原自谋职业的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在申领《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或办理招工时,免退劳力安置费(安置补助费)。
建德市采取十项措施加强社区建设
一是设立以“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职能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各界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领导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二是按照定位合理、规模适度、界线清楚、资源配置合理、功能相对齐全、区域相对集中的原则划分社区。三是明确社区的功能。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为辖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四、设立社区党总支部。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委会履行职责,依法自治。五是完善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立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充分发挥自我监督的作用,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和社区建设基本功能的实现。六是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社区党总支书记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街道和乡镇从市级机关部门和事业单位中考察选派;社区主任从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中选派;居委会成员向社会公开招聘。七是多方筹措社区工作经费。首先是通过财政投入、社会赞助等渠道筹措;其次是通过开展便民有偿服务适当收取一定费用。八是社区办公条件。按照“五室三站一校一场所”(即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党建室、警务室、青少年活动室、老年活动室、社区保障服务站、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社区计生服务站、市民学校和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要求,保证社区居委会用房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八是实行区务公开。社区建立区务公开栏,社区的重大事情通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九是规范社区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其中包括: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制度、民主选举制度、民主议事制度,三年任期目标制度、区规民约、社区自治章程、安全保卫制度、卫生管理制度、户籍和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社区区务公开制度等,真正做到社区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有场地议事。实现社区工作制度化、社区管理规范化。十是积极创建文明社区。引导和教育居民提高自治意识,正确履行自治权力和义务,积极开展居民自治示范活动,争创文明安全卫生的示范社区。
淳安县制定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该县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是地质灾害防治实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具体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二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水利、建设、交通及其他县级各部门,应根据管辖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情况,制定各地质灾害点的防灾预案,并抄送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三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除农户建房外的其他各类需开挖山体的工程项目,都须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技术单位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四是各乡镇各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尤其对地质构造复杂的可能危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指定专人负责,严密监测。要建立反应迅速的预警系统,切实执行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编制、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
桐庐县扶持花卉苗木产业发展
为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该县规划到2004年,建成50个百亩以上花卉苗木基地,全县新增花卉苗木面积10000亩。具体扶持政策:一是从今年起连续三年安排5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花卉苗木产业的扶持和奖励;二是对新发展连片规模50亩以上的花卉苗木基地,其应征农业税全额予以减免;三是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的花卉苗木生产、经营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六年内县安排资金给予扶持;四是对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其中花卉苗木生产经营直接收入占50%以上的项目,从投产年度起十年内县安排资金给予扶持,并对项目建设用地按该地块级差给予50%的减免;五是对从事花卉苗木销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本县花卉苗木基地产品部分,三年内县按其所缴纳的所得税留县部分的50%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