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环境保护相关政策的问答
1、什么是环境噪声?
答:所谓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什么是建筑施工噪声?我市对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有何规定?
答:所谓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在我市居民区、文教区、医院、疗养院、宾馆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等应急任务外,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工艺要求连续施工或因交通限制需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时,须持有环境保护部门发放的《夜间作业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所谓夜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指22时至次日6时。
3、我市建设工地进行施工须履行什么环保手续?
答:承建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区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填写《杭州市建筑施工噪声申报表》,提供施工许可证、工程总平面图、工程双方签订的合同证书等材料。在缴纳噪声排污费、填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登记备查并反馈有关部门后方可进行建设。
确因工艺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夜间施工的,应向所在地环保部门阐明夜间作业的理由,填写夜间施工审批表,交纳噪声排污费,发放夜间作业许可证,向社会公告,经当地环保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4、居民对夜间建筑施工扰民现象向谁投诉?
答:如遇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经审批的夜间建筑施工由审批的环保部门负责解释处理;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5、什么是交通噪声,我市交通噪声扰民由谁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的声音。根据该法规定,机动车辆在城市范围内行驶所产生的交通噪声扰民问题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机动船舶所产生的交通噪声扰民问题由港务监督机构进行处理,铁路机车所产生的交通噪声由铁路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民用航空器所产生的交通噪声扰民问题由民航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军用航空器所产生的交通噪声扰民问题由军队进行处理。
6、家庭中产生的噪声污染,如电器、乐器、吵闹声、娱乐噪声等社会生活噪声由谁处理?
答: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各类噪声问题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
对社会生活噪声扰民并造成严重损害的,受害人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等设施及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由谁处理?
答: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排放社会生活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干扰居民生活噪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8、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在城市市区等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场所、集团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的,应由哪个部门处理?
答:对此类社会生活噪声,应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
9、哪些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向环保部门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答:根据《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1)对环境有影响的工业生产单位;(2)饮食、服务、娱乐业单位;(3)医院、电讯工程、广播电视发射、电影制片厂等单位;(4)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填埋场(厂)、畜禽养殖场(厂);(5)排放污染物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对新建项目,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证。
10、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哪些程序?应递交哪些材料?
答:申领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杭州市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年审与变更表》和所需材料,市直管单位交杭州市监理处,其它单位按辖区交城区各环保部门,经核查有关排污情况后核准。
需提交的材料有:(1)工商营业执照;(2)环保部门竣工验收材料(申领时);(3)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副本(年审时);(4)用水、用煤(用油)量的凭据复印件、《杭州市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年审与变更表》、环境监测报告(工业企业);(5)提供排污情况变更证明(年审时)。
11、污染物排放单位没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排放许可证的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污染物排放许可手续,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手续的,由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
12、我市对加强服务行业环境管理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管理的规定》(杭环保〔1995〕102号杭工商企〔1995〕75号),我市对市区服务性企业的环境管理主要有如下规定:
(1)服务性行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前,必须到环保部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2)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的发生,在居民集中区内严禁新建产生高噪声、异臭、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严格控制饮食业、娱乐业。居民楼内则严禁新建有污染的服务企业。西湖风景区范围内从严控制有污染排放的服务性行业。
13、我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举报范围是哪些?举报人可以获得什么样的奖励?
答:有奖举报的范围:(1)工业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超标排放水、气污染物的;(2)工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正式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投入使用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3)新建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如小型化学制纸浆、电镀、制革、印染、染料、农药、炼油以及其它小型工业企业,严重污染环境的;(4)限期治理的工业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厂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造成超标排放水、气污染物的;(5)工业企业大量超标排放水、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6)饮食服务业燃烧设备大量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举报人可获得以下奖励:(1)对水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0时至4时奖励标准为1500元/次,其他时间1000元/次;(2)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标准为500元/次。
(杭州市规划局、“12345”市长专线电话受理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