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用工管理信得过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O年六月二十日)
杭劳监〔2000〕132号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14号)、《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开展劳动年检工作的通知》(浙劳力〔1997〕102号)、《杭州市劳动局关于开展劳动年检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工作的通知》(杭劳监〔1998〕074号)等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使企业自觉遵守劳动用工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劳动年检,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参加劳动年检的用人单位。
二、各用人单位应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一年一度的劳动年检,按规定及时报送劳动规章制度等资料,“劳动用工管理信得过单位”通过劳动年检产生。
三、杭州市的劳动年检工作由杭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劳动年检工作由各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年检的管辖范围,原则上按照《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执行。隶属关系不明或管辖有争议的用人单位的劳动年检,按照工商注册的同级管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区、县(市)属用人单位劳动年检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抽查。
四、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年检,连续三年年检合格的用人单位,由负责年检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授予“劳动用工管理信得过单位”称号。并颁发铜牌或证书。铜牌或证书的规格尺寸和填写内容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确定,由负责年检的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制作并以其名义颁发。
五、授予“劳动用工管理信得过单位”称号的单位,报杭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已获得“劳动用工管理信得过单位”的企业,三年内没有群众举报,劳动监察机构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监察。
六、铜牌规格为长方形,尺寸为60cm×40cm,黄铜磨砂面;镜框规格为55cm×40cm,铝合金镜框。铜牌和证书的内容均为“劳动用工管理信得过单位”字样,铜牌为仿宋体,落款为“**区(县或市)劳动局(或人事劳动局),****年**月**日”。
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劳动用工管理信得过单位”的称号予以取消:
1、用工单位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真相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
2、劳动部门负责年检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故意放宽年检标准、或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帮助用人单位获得荣誉的;
3、获得“劳动用工管理信得过单位”称号后,在以后的年检中达不到合格要求的;
4、年度内两次发生被投诉并查实有违法行为的;
5、年度内发生一起集体投诉(上访)的;
6、专项监察或普查、抽查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7、年度内被劳动行政部门处罚的;
8、其他应予取消的情形。
八、对授予或取消“劳动用工管理信得过单位”称号的企业,均通过张榜或通报公布,以便监督检查。
九、已获得“劳动用工管理信得过单位”称号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用工管理信得过单位”称号不再保留:
1、法人名称变更的;
2、企业兼并、合并、分立、解散、歇业、破产的;
3、未获得“劳动用工管理信得过单位”称号的企业并入的;
十、该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