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杭劳计〔2001〕076号)
时间: 2003- 01- 26 12: 32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杭劳计〔2001〕076号

  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人员管理,保障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增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本办法适应于杭州市区范围内城镇非农户籍的失业人员。
  三、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失业人员管理的政策拟定和组织实施;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各区劳动行政部门及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失业人员的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
各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负责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失业人员的基础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
  四、失业登记
  1、就业转失业人员在原单位将其档案移交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后,十个工作日内凭《杭州市职工失业证明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2、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肄)业生,必须先参加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举办的就业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申请失业登记。凡参加省、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社会办学组织举办的就业前培训,凭培训结业证书到区就业管理机构复核后进行失业登记。
  3、农转非人员凭其档案材料或乡、镇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情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4、城镇个体工商户歇业后凭工商行政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5、刑释解教人员凭户籍所在派出所开具有关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以上人员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下发《发证通知单》后凭培训结业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携带户口簿、二张免冠一寸照片,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失业登记。
  6、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在受理登记手续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填写的《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或《杭州市失业证》送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经审核后盖章发放。
  五、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及发放程序
  1、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失业保险;
  (2)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3)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4)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目前仍按《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和市政府杭政(1996)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因用人单位超出期限送达档案材料或失业人员延期进行失业登记,根据情况作以下处理:
  (1)因失业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减发由其本人负责。
  (2)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失业保险金减发由用人单位予以补偿。
  3、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实行申领制度,每次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高为3个月。一次申领期满后仍未就业或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如果要求继续领取,必须再次申请。由户籍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其求职情况,确定其是否可以继续领取后一个申领期的失业保险金。
  (2)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和《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建立职业指导跟踪服务卡,在承诺愿意积极求职,并接受职业培训,方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被批准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除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可的特殊情况外,本人应按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领取手续,失业人员当月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领取手续的,其当月失业保险金视作发放,不予补领。
  4、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委托银行代发,其发放程序:
  (1)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于每月10、11日(遇双休日顺延)凭《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领取手续。
  (2)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将《失业人员签到名册》于当月13日前上报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3)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上报的签到名册审核汇总后,于当月15日前将发放名册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4)经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对后,将《当月失业保险金发放名册》提供给发放银行,由银行代理打入失业人员个人帐号卡。
  (5)失业人员从当月22日起,可持银行卡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六、促进就业
  1、失业人员自失业登记后,应积极参加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举办的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等促进再就业活动,接受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参加各类公益活动。
  2、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应当努力求职,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会的失业人员,停止领取申领期限中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3、实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或《杭州市失业证》年度审核制度,每年的12月1日-20日为年审时间,失业人员持户口本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或《杭州市失业证》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进行年审。
  4、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积极引导和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采取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实行计算机查询等多种形式向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择业指导,政策咨询,帮助特困失业群体就业等服务。
  5、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接到《发证通知单》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超过规定时间未来失业登记的人员,要核对情况并作出处理。
  6、对失业人员要开展不定期的调查和统计,及时掌握失业人员情况。
  七、其他
  1、凡发现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按《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求职人员登记表(略)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