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杭州军分区关于做好进藏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02〕151号)
时间: 2003- 01- 26 12: 36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杭州军分区
关于做好进藏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
杭政函〔2002〕1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藏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57号)精神,鼓励我市应征进藏入伍青年安心服役、卫国戍边,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藏义务兵优待安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藏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入伍所在地内地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5倍发给,每年年底前兑现。
二、农村籍入伍的进藏义务兵期满退伍后,本人有要求的,可给予办理农转非手续。
三、非农业户口进藏义务兵服役期满退伍后,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按入伍所在地当年内地退伍兵的2倍标准发放;农村籍入伍的进藏义务兵服役期满退伍后,可按入伍所在地城镇内地兵退伍安置标准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
四、进藏义务兵因身体原因不适应继续在藏服役且在藏服役未满一年的,以及服役期间受到部队行政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撤职等纪律处分的,不得享受进藏义务兵的退伍安置政策;服役期间擅自逃离部队,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不予优待安置。
各地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予以落实。市政府、军分区《关于1996年度应征进藏兵员优待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发〔1996〕183号)即行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杭州军分区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