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639/2002-2128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建〔2003〕函房字257号 成文日期: 2002-08-19
发布单位: 市住保房管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确定房屋底层有柱走廊用途的复函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定底层有柱走廊用途有关问题的请示》(杭房局 [2003]185 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第 8.2.1 款规定“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应全部计算建筑面积;第 8.2.3 款规定“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因此,应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界定其区别。

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设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 [2002]74 号)中“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有柱走廊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是对《房产测量规范》的一些具体情况的补充说,与《房产测量规范》不相矛盾。

三、界定是否属于“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或“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有柱走廊,主要区别该有柱走廊是否在规划设计条件及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如果在方案设计批文中明确规定,该有柱走廊作为街巷通行的一部分,并符合作为街巷通行要求的,应不能计算面积,否则应按“与房屋相连有柱走廊”的界定计算面积。根据现场勘察,对照规划设计条件和方案批复,普金家园商业用房其底层商铺的“有柱走廊”应属“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


浙江省建设厅

二 OO 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