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639/2002-2129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房局〔2002〕257号 | 成文日期: | 2002-07-22 |
发布单位: | 市住保房管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有效性: | 有效 |
为配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和非成套住宅房改政策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杭州市区非成套房屋分户测绘试行规范》,现予印发试行。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区非成套房屋分户测绘试行规范
一、本规范所称非成套房屋是指成套住宅以外的房屋。
二、非成套房屋测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
2、建设部83号令《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3、浙建房[2001]130号文件;
4、浙计经施[1984]1084号文件,杭房局[90]第17号文,杭房局[1998]229号文件。
三、共用面积分摊规定
(一)经社会主义改造的公私同幢同院房屋,应当先扣除改造时私房户应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
(二)采用二级或多级分摊原则,即先将属非成套房特有的共有共用部位分摊至户,然后分摊其它共有共用面积。
(三)非成套房屋特有的共用部位按使用户数分摊:
1、非成套房特有的共用部位如厨房、厕所、浴室、贮藏间等;
2、产权人与使用人有协议(房卡等)的,按协议执行;协议、房卡、档案等记载为使用面积或使用面积比例的,可将其比例作为建筑面积比例;
3、无协议的,扣减非合用户过道面积后,按产权单位具结分摊,具结内容包括分摊用户及分摊比例等。
(四)其它共有共用面积计算与分摊规定
1、1996年1月1日以前竣工的非成套房屋,按原技术操作规定。
2、1996年1月1日以后(含)竣工的非成套房屋,参照《房产测量规范》中成套房屋共有共用面积分摊规定。
3、商住楼中专为通往上部住宅的专用楼梯由住宅与非住宅按楼层比例分摊。
四、关于拼接、增搭、分割房屋面积测绘规定
1、由区房管部门拼接,以增加住宅某些功能的附房,包括小房间、阁楼、厨房等,视作与原房一体建造。
2、由区房管部门在住宅房屋附近或依靠住宅搭建并已发公房使用证的附属用房,单独测绘建筑面积,不参与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3、同一本公房使用证不作分户测绘。
五、阁楼夹层等面积计算规定
阁楼、夹层等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和范围参照公房使用证原使用面积的计算标准和范围。
六、其它规定
1、成套住宅分割不列入本规范范围。
2、单位非成套自管房的分户测绘应按其房屋所有权证原测绘依据执行。
3、幢、院的门牌应由地名办统一颁发的门牌号(证)为准。简易混合结构房屋应有户室号,不能提供户室号的,可由产权单位具结。
七、本试行规范由杭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