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639/2002-2129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房改办[2002]11号、杭价房[2002]32号 | 成文日期: | 2002-02-27 |
发布单位: | 市住保房管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产权单位存量自管房定向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房改网络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步伐,根据市房改领导小组第33次会议精神,腾空单位自管房不得再进行实物分配,应按存量住房的管理模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回收的资金补充单位住房补贴专项基金。专项用于职工住房补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腾空单位自管房应进入市场,按照市场价进行销售、租赁。
二、销售对象为:
1、无房职工家庭优先购买;
2、已享受实物分居面积未达到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下限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
三、销售价格的确定、应符合以下原则:
1、购房面积与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之和在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控制标准以内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80%的价格出售;
2、超出控制标准以外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出售。
四、租赁价格的确定,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商定。
五、本通知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