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639/2002-2128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建房发〔2002〕199号 | 成文日期: | 2002-11-05 |
发布单位: | 市住保房管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产(房地产)管理局(处),省级有关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51 号)和《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建住房 [2000]96 号)精神,为了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评估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 [1997]12 号,现就房地产评估资格机构资格审核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设立的原则和程序
1 、为了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行为,促进房地评估市场有序、健康地发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根据当地房地产评估市场的业务状逐步放开。
2 、申请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和规定的注册资金,经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到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等级申报,并经设区城市或扩大经济管理权限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报我厅审核。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报条件
1 、注册资金:人民币 40 万元(含 40 万元)以上;
2 、有三名(含三名,不包括离、退休后的返聘人员和兼职人员)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合格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作为合伙人或自然人股东及法人代表;
3 、所有专职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全部已转至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其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鉴证,并办理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住房公积金;
4 、已完成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及名称
1 、合伙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两名(含两名,不包括离退休后的返聘人员和兼职人员)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出资成立,名称规范为:“××(地名)+××(字号)+房地产评估(估价)事务所”;
2 、有限责任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五名(含五名,不包
括离、退休后的返聘人员和兼职人员)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资成立,名称规范为:“××(地名)+××(字号)+房地产评估(估价)有限公司。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等级
1 、一、二、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升级按照《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管理若干规定》(建房 [1997]12 号)执行;
2 、新成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等级从临时资格开始,一年后,可申请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临时资格最长期限为两年,并不得再次申请临时资格。临时资格期结束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接受我厅授权的部门进行考核审查。考核审查合格后,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升级申请,按程序报我厅审核。
五、各级资格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营业范围
1 、一、二、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营业范围按照《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若干规定》(建房 [1997]12 号)执行;
2 、新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和临时资格证书后,可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城市内从事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土地面积 1.5 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不得从事房地产司法评估。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申请材料
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应当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申报表(一式 2 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3 、机构的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度;
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出资人情况介绍,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原注册机构已办理解聘手续的证明材料;
5 、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机构人员人事代理情况证明,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住房公积金;
6 、专职房地产估价人员的聘任(用)合同复印件,兼职人员情况表及资格复印件。
七、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组织相关的法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浙江省建设厅
二OO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