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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点已经明确
   作者:    时间: 2007-08-27 21:01:52
  当前,要在巩固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力求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具体来说,要着重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一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国务院部门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再进行科学的评估论证,凡是应该取消和调整的,要作出相应处理。二是对一些由下级机关负责检测、检验,上级机关批准发证的项目,按照方便申请人、有利加强监管的原则下放管理层级。三是进一步明确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四是根据现行的部门职能分工,凡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项目与实施主体不一致的,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修改建议或调整建议。五是对一些审批程序存在矛盾、实施审批时难以操作的项目,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调整理顺审批程序。 
  (二)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规范和监督。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针对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二是认真查找审批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提出完善审批方式、规范审批行为、加强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三是规范行政审批实施机关自行规定的审批条件。四是进一步总结和推广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经验。五是选择一些地区和国务院部门,开展规范行政审批权试点工作。六是继续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三)继续做好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查找和分析部分审批项目处理决定不落实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二是编制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和国务院部门现行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三是对备案、核准事项的范围和程序进行研究,严格加以规范,制止和纠正以“备案”等名义搞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的行为。四是有重点地加强备案审查,发现违反《行政许可法》设定许可项目、增设许可条件和规定许可收费的,要依法作出处理。五是针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备案制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搞好投资主管部门与土地、信贷、规划、环保、安全等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相关管理环节上的衔接。 
  (四)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健全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等。二是建立行政许可项目的动态评估机制,对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作出必要调整。三是研究建立新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查论证机制,做好新设定行政许可项目与现行行政许可项目的衔接,避免出现新的多头许可、重复许可。四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保障行政许可实施经费,切实解决乱收费问题。 
  (五)清理规范和培育发展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对不再实行审批,交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摸清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承接政府转移事项、实行自律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按照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研究制定对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依法分类管理、完善自律机制、提高行业管理能力、改善服务环境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审改办主任、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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