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公资〔2005〕8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暂行规定》的
通 知
中心各部门:
现将《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抄报:盛继芳常务副市长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土管局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更大限度的整合信息资源、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公开、透明、真实的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国有(集体)产权、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信息发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交易信息是指在建设项目招标、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挂牌、拍卖和招标、国有(集体)产权挂牌、拍卖、竞价、招标及政府采购、药品采购过程中必须公开或可以公开的交易公告、发包信息、资格预审信息、公示信息、成交信息、变更信息和更正公告等信息。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统一发布是指通过指定的报刊、网络等有关媒介将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的行为。 第五条 交易信息发布应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形式多样的原则在媒体发布。 第六条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交易信息统一发布活动的监督和协调。进入交易中心的各专业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土地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负责各自专业交易信息的登记,统一在交易中心发布。 第七条 交易信息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其中: (一)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名称、招标项目名称、资金来源、本次招标范围、质量要求、概(预)算、实施地点、工期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报名地点和时间、投标报名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招标文件所需收取的工本费、保证金交付和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交易公告应当载明出让人、转让方的名称、出让标的、交易标的、交易方式、价格(挂牌)、资格要求及取得的办法、索取资料的方式、地点和时间、交易地点和时间、保证金交付和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三)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公告应当载明标的、交易方式、价格(挂牌)、报名地点和时间、咨询地点和时间、交易时间、报名条件、办理手续和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四)政府采购及药品采购招标公告应当载明采购人、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名称、招标项目名称、用途、数量、要求和交货日期、报名地点和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招标文件所需收取的工本费、投标截止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联系方式和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 交易信息经转让方、招标人、采购人等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拟定后,在交易中心办理信息发布登记手续的同时,须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交易中心网站(电子显示设备)为交易信息发布的指定网络媒介。交易信息发布需登在有关报刊媒介的,则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刊登,需要在指定媒介外发布的,其信息发布内容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 交易信息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以在交易中心发布的内容为准。 第十条 交易信息发布的期限必须符合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不得少于规定的下限。 第十一条 交易信息发布后,信息内容和发布时间有变动或有错漏的,应及时在交易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并发布变更信息或更正公告。发布的变更信息或更正公告应与原交易公告发布的媒介一致。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费由招标人、出让方、转让人或采购人承担。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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