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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中标公示的通知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杭公资〔2005〕10号
 
关于实行中标公示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保证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交易、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交易等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经研究决定,所有招投标的项目,无论采用何种招标方式,均必须实行中标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拟中标人确定后,必须将评标结果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电子显示设备)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中标人名单、项目负责人、中标造价、建设工期等,公示期限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2、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项目中标公告有下列行为的,均可采用文件、信函、传真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书面投诉、举报的,单位须盖公章,个人要求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投诉、举报者,受理部门应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3、公示期间,同时受理涉及招投标管理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招标人、中介机构等存在违规违纪的投诉、举报。
    4、投诉、举报可分别向市监察部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提出。
    5、投诉、举报问题要求实事求是,反对诽谤和诬告。
    6、根据投诉、举报涉及的问题,由首先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其结论应及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匿名除外),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重大案件调查处理时间可适当延长。投诉、举报情况一经查实,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中标人即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政府第110号令《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和通报。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抄报:盛继芳常务副市长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土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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