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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拓印许可、本市国有珍贵文物产品摄像、录像许可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7-04-29 10:16:54
编       号:0524
办理事项: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拓印许可、本市国有珍贵文物产品摄像、录像许可
部门名称: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
主办处室:文物处
会办处室:无
垂直层级:市本级终审/报上级主管部门
横向层级:本部门单独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35条,《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18条、第19条。
申报对象: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对国有文物藏品和文物保护单位摄影、录像、拓印及利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等行为的。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拓印、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等)。
(2)需拍摄、拓印文物的清单(包括拓印、拍摄对象名称,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等)。
(3)拍摄、拓印计划。
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审批形式:独立审批
收费情况:无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绿色通道项目4个工作日。
发文类型: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审批意见书1份
流转程序:窗口受理→窗口审查→窗口办结、发件
A11
咨询电话:8508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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