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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A24
编 号:1811
办理事项: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不含西湖风景区)项目选址审查
部门名称: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主办处室:村镇处
会办处室:无
垂直层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横向层级:本部门单独审批
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2)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3)建设部《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4)《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
申报对象:各有关县(市)风景旅游局
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2)按要求填写《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申报书》。
(3)建设项目情况说明。包括:
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据;
③建设项目的景观效果分析;
④与风景名胜区交通、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
⑤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风景名胜区生活供应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⑥能源供应和三废处理方式。
(4)图件(一式二份)
①建设项目在风景名胜区中的位置示意图;
②建设项目所在场地及周围相关区域1:500的地形图;
③在标准地形图上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划定并盖有边角审核章的用地范围图;
④建设项目在1:500地形图上的平面布置图。
⑤项目所在场地及周边区域的环境照片或其他影像资料。
(5)按规定由有关部门提出的前置审查意见。
以上材料3、4须同时提供电子文档2份(文字材料为WORD格式,图件材料为JEPG和DWG格式)
收费情况:无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发文类型:《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查意见表
流转程序:窗口受理→现场踏勘→专家研讨→提出审查意见→由县(市)风景旅游局随《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申报书》及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建设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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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8508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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