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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进口设备免税(外资)项目确认书审核转报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7-04-29 09:56:29
编        号:0118
办理事项:申请进口设备免税(外资)项目确认书审核转报
部门名称:发改委
主办处室:对外经济贸易处
会办处室:无
垂直层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横向层级:本部门单独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申报对象:市属单位由市级主管部门申报;各县(市)、区的项目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申报;无主管部门单位直接申报。
申报材料:
(1)上报材料要求(除注明外,均一式三份)
(一)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称“限额以上项目”)
①项目核准文件(其中原件2份);
②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7份(见样表1);
③包括进口设备清单、土地预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环保批文等附件的《项目申请报告》;
④《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报表(见样表2);
⑤增资项目另附原有注册资金到位证明(如验资报告);
⑥.投资各方企业营业执照及拟新设立公司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⑦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称“限额以下项目”)
①项目核准文件(其中原件2份);
②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见样表3);
③包括进口设备清单、土地预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环保批文等附件的《项目申请报告》;
④《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报表(见样表2);
⑤增资项目另附原有注册资金到位证明(如验资报告);
⑥投资各方企业营业执照及拟新设立公司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⑦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限额以下项目确认书的变更
①项目调整前后的核准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
②已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及进口设备清单;
③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见样表4)及有关说明材料
(2)注意事项   
①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申请范围: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②“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由省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③项目核准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应明确:项目单位、投资总额、执行年限(指项目建设的起止年限)、建设内容、生产规模、进口设备清单、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格式:该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类第(※)条第※项:所含内容)及进口设备用汇额(以美元为计量单位);
④已经出具的确认书原则上不办理变更。
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审批形式:独立审批
收费情况:无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发文类型:批复
流转程序:窗口受理→处室办理→窗口发件
A4
咨询电话:8508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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