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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农业及农村商业发展问题调研
http://www.hangzhou.gov.cn 2006-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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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农村商业在整个农业经济发展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农村商业发展好,有利于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促进整个农业领域的健康发展。今天,法国有这样发达的农业和农村商业,离不开政府的一贯支持,离不开农业组织长期不懈的合作与管理。
    一、法国农业基本情况
    法国是经济强国,也是农业发达国家。法国农业生产自然环境良好,法国农业耕地分布于北纬45度附近,气候条件好,雨水充沛,阳光充足,温度适宜,很适合种植北欧地区和地中海地区的农作物。2005年,法国农业就业人口为875200人,占全国就业人口比重的3.6%。2004年,法国农业产值(包括农食品行业)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9%;1980年,这个比重约为7%。
    1、农业土地经营情况
    2004年,法国农业占地3220公顷,其中,法国农业可用土地面积(La surface agricole utile)约2950万公顷(人均约半公顷),占国土面积的53.7%;在农业可利用土地中,可耕地占62%,草地占34%,长期耕作地占4%。2003年,法国谷物播种面积890万公顷,人工草料种植面积300万公顷,油料作物生产面积190万公顷,年度收割的草料播种面积170万公顷,休闲农田130万公顷。此外,法国还有常年草场1000万公顷,葡萄园89万公顷。
    2、主要农作物产量
    法国是全球农作物生产大国,其中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生产居世界前5位。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统计,2004年,法国主要农产品产量如下:小麦3964.1万吨,玉米1574.3万吨,大麦1099.9万吨,土豆6900万吨,牛奶2420万吨,甜菜2941.9万吨,葡萄7800万吨,油菜子3961万吨,苹果2400万吨,新鲜蔬菜3000万吨,西红柿855万吨,猪肉2100万吨,牛肉1850万吨,鸡肉1200万吨,鸡蛋1010万吨。2003年,鱼产量643000吨,在欧盟居第三位,仅次于丹麦和西班牙。
    二、法国农业发展政策
    1、制定国家农村发展规划
    2005年9月,法国公布了国家农业发展规划。该规划是了解法国当前农业发展状况、政府有关农业发展政策以及未来农业发展方向的一份比较全面的资料。规划中,部分内容涉及到未来法国农业发展上的一些战略思考,如发展多功能和持续发展的农业;发展林业资源,提供农产品的增加值和质量;均衡使用土地,防止经济不协调;保护和开发生态农业价值;农业培训战略。发展规划,还结合地区特点,也考虑到一些特殊地区的农业发展问题,如落后地区农业发展问题等。不过,国家农村发展规划中,没有涉及到农村商业发展问题。
    2、对农业经营,给予财政支持
    法国农业生产一直得到欧盟及本国的公共财政支持。虽然法国农业已相当发达,但它仍然受一些因素的制约;抵御自然灾害、病虫害以及市场条件的变化,需要依靠国家的支持,壮大力量,才能应对。可以说,法国农业发展到今天的程度,公共财政支持起到了很大的作用。2004年,法国农业经营共获得282亿欧元的公共财政支持,其中,农业生产占41%,农村社会保障与互助占43%,教育与科研占7%,农食品加工与林业占4%,其他服务占5%。
    3、注意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不断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变化
    法国农业经营模式,主要有:有限责任农业经营、农业共同经营组合、农业经营民事企业、共同轮作。法国注意不断对农业经营模式进行总结,不断完善,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变化。
    (1)有限责任农业经营(Les exploitations agricoles à responsabilité limitée)。这种经营模式创建于1985年,发展很快。有限责任农业经营中的合伙人,不一定全部都要参加劳动,但需要提供资金。每个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提供的资金,不涉及他们的家庭财产。2003年,法国一半以上的有限责任农业经营,只有一个经营者。为了帮助这种模式的农业经营,法国农业指导法规定,纳税方式可采用农业利润方式纳税,而不必按照公司税的方式纳税;而且,合伙人或合伙经营着可以用不动产租赁契约作为资金入伙。这种经营模式的好处是,可以利用更多的农业外部资金,有利于维护农业的发展。
    (2)农业共同经营组合(Les groupements agricoles d’exploitation en commun)。这种经营模式有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但自1990年以来,发展势头放慢。当时是为了方便年轻人安家落户,主要是“父亲—儿子”这种模式,开始较时髦,发展较快,但今天用来安置外来的第三者,显得较为困难。主要问题是,这种经营模式,缺乏透明度,无法获得土地税的减免;额外增加一个合伙人,还需要扩大一个最低安置面积(Surface minimum d’installation);而且,每个人的投资额不会因此减少,工作量也不会减。
    法国农业部一份专门报告认为,农业共同经营组合虽然已经失去了吸引力,但它仍有可利用之处,在乡村企业重新组合过程中,在尊重农民、手工艺者和商人主营业务地位方面,可作为一个参考。
    报告认为,法国一些农业落后地区,经济织里(tissu économique)还不能充分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还缺乏有效的服务和为农产品找到出路。对农业和服务都开放的乡村企业,可能成为乡村发展的经济基石;但是,农业和其他经济活动在法规上隔阂,则会限制或阻碍这种结构的形成。通过建立合法的乡村企业结构,创造一种新的合作伙伴机制,就能包容农村多行业经营活动,同时又能保持各自主营业务的法律地位。
    报告指出,法国生态农业是一个集生产、加工和商业化程度非常高的农业,单一的新型合作伙伴企业,最能适应它的发展。
    (3)农业经营民事企业(Les sociétés civiles d’exploitation agricole)。这是一种比较老的公司模式。一半以上是单人公司;少数为贸易公司或合作社,但规模较大。三分之一为葡萄业企业,从事葡萄产品的加工与销售。农业经营业务的多样化,将会促使这类企业不断增多。
    (4)共同轮作(assolements en commun)。这是近几年法国大田作物种植中兴起的一种做法。与传统做法比较,共同轮作具有的特点是:每个经营农户,或每个参与经营的企业,均保留各自的经营。理论上,共同轮作仅限于参与方的全部或部分土地,而且大部分时间,只限于互助收割。实际上,这种合作很快增加了新的内容,如田间与轮作管理、共同购置设备与补给、共同雇用职工。于是,这种模式往往会借助于其他一些合作形式(农业设备合作设(CUMA)、经济利益集团(GIE)、有限责任公司(SARL)等)或协会(Groupement d’employeurs),也会在参与农户间签订一个合同,以便确定农户间提供的相互服务。
    4、支持农业年轻一代安家落户
    纵观近30年来法国农业的发展,可以发现,法国农业经营者的人数在逐渐减少,农业经营面积不断扩大,农业专业化经营水平越来越高。这些变化从数据中得到了反映。农业经营者的人数,1970年160万,2003年减至66.4万,其中以农业为职业的经营者为37万。所谓职业性农业经营,是指经营规模至少达到相当于12公顷小麦的生产、四分之三的时间为务农时间。农业职业经营者耕种的土地面积,1998年平均为42公顷,2003年扩大到70公顷。法国三分之一的农业职业经营者,集中在4个大区(Midi-Pyrénées大区、Bretagne大区、Pays de la Loire大区和Aquitaine大区)。
    针对这种状况,法国在发展农村经济的过程中,十分关注农业发展基本队伍的建设,注重保证农业经营后继有人,稳定农村人口,帮助年轻人从事农业经营。法国通过国家财政支持,利用欧盟财政渠道,以及优惠贷款和减免税等多种途径或措施,向农业经营安家落户者提供财政支持。比如,通过国家和欧盟财政渠道,对农业经营者提供安置费,平原地区、落后地区以及山区最高可分别达到1.73万欧元、2.24万欧元和3.59万欧元。优惠贷款,11万欧元内,平原地区,优惠利率为2.5%,落后地区和山区,优惠利率为1%。社会分摊金减免,18岁至40岁的农业经营者,5年内享受减免待遇,第一年减免65%,第二年减免55%,第三年减免35%,第四年减免25%,第五年减免15%。减免税,还包括利润税、房产税、土地税等。
    当然,财政支持措施,需要履行一定的行政手续;得到财政支持,也需要符合一些条件。
    行政手续主要环节有: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就申请进行研究并做出决定,国家农业经营结构治理中心发放资金(安置费)。
    年轻的农业经营者获得安置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是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年龄在18岁至39岁;文凭至少相当于职业高中(农业经营指导与管理),或者获得农技师证书,再加上6个月的正规培训;1971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年轻人,如果获得相当于农业职业学习的文凭,则可以免除6个月正规培训的要求;需要经过40个小时的实习,以便为农业经营安置做好准备。
    此外,与安置项目相关的一些条件,也需要履行,如:完成先期研究报告,重点阐述农业经营的技术条件和经济能力;制定安置头3年农业经营预期收入计划;单独经营情况下,农业安置经营所必要的建筑物和足够的生产手段等。
    三、关于法国农村商业发展的问题
    法国非常重视农村商业发展,设有专门一套机制,较好地解决了农村产品进入市场的问题。
    1、农业经营一体化合同(Contrat d’intégration)
    一体化合同是法国乡村法典(Code rural)为农业生产经营确定下来的有关农工商合作的一种模式。根据法典L326-1条款,一体化合同是指一家农户或农户集团与另一家或多家工商企业,签订的有关双方相互提供产品或服务义务的合同。法典L326-4条款解释说,如果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要求与同一家工商企业签订这样的合同,那么这时的合同将变为集体合同(contrat collectif)。此外,农业部也确定了一个门槛,如果一家企业签订的许多单个合同的农产品产量超过了这个门槛,也将视为集体合同(如肉鸡门槛为肉鸡产量的50%)。
    集体合同有固定的模式,它确定合约方的权力和义务,主要有:合约方之间价格确定的方式、付款期限(包括超期应付给生产商的合法利息)、合约的期限、合同项下的产量和生产周期(包括未履约方的赔偿)等。
    固定模式的集体合同在行政手续方面,须得到农业部部长的核准,先前还需要征求法国农业食品经济指导高级委员会的意见。这表明政府部门参与到农业经营与产品销售有关规则的制定。
    固定模式的集体合同,经农业部核准后一年,就可正式启用。之后,相关领域农工商企业签订的所有单一合同,必须符合集体合同模式的要求。法典规定,农业合作社和其会员农民之间的关系不受这种模式的约束,但如果农业合作社是与非合作社农民签订的一体化合同,则按集体合同固定模式进行管理。
    法典规定,不论是单个的还是集体的一体化合同,均须确定合约各方产品和服务的特性、价格、质量,以及价格变动的关系,否则,合同将视为无效;此外,合同还有期限、展期、修改和解除条款。
    2、农业生产组织与市场管理机构
    近40年多来,法国通过立法建立了许多农业生产组织与市场管理机构,这些组织和机构对法国农村商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在法国相关立法中,值得提及的有:1962年8月8日颁布的农业指导补充法,该法令创建的农业生产者集团和农业经济为委员会;1964年7月6日颁布的有关农村经济合同(économie contractuelle)管理的法令;1975年7月10日颁布的有关农村行业机构管理的法令;1982年10月6日颁布的有关创建农产品干预局的法令;1986年12月30日颁布的有关农业经济组织的法令;1999年7月9日颁布的农业指导法。这些不同年代相继颁布的法令,使法国建立了一个多层次的相互补充的农业经济管理机制。需要说明的是,法国立法对农业经济的管理,越来越欧盟化,成为欧盟相关指令下的国家法律。
    (1)农业专业经济组织(organisation économique professionnelle)
    在法国,农户可以单独地销售自产农产品,也可以加入一些农村专业机构,如农会、合作社或农村集体利益公司等,并借助于这些专业机构的力量销售农产品和进行其他农业经营活动。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农产品生产,大部分是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管理下进行的。
    农业专业经济组织,主要指由农业生产者聚集在一起的生产者组织以及农业经济委员会。
    法国规定,加入农业生产者组织的会员,在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方面,须遵守一些规则和纪律的要求,如入会资金、财产、农业生产规定的日期、交易监控、融资手段等。这些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和有关法律规定,可以选择农会、协会、合作社或农业集体利益公司的形式,开展活动。生产集团推销农产品,可以通过其建立的商业机构进行推销,也可与农业生产下游机构鉴定销售合同。
    农业经济委员会,是农业生产集团行动的延伸和协调的结果。它的成立,是为了更好地协调同类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让所有生产农户都执行集团制定的规则,避免农户“个人主义”分散行为的出现。生产集团在经济委员会或地区联盟中,协调行动,执行一种政策。需要指出的是,经济委员会在政策协调中,与农会合作。
    农业经济委员会发挥作用,具体体现在:
    在农作物生产方面,重点是指导、鼓励和协调生产商的努力,以便更好地按照市场需求,调节供应。如农业经济委员会绘制的农作物生产结构表,有助于对农作物收成进行预测;此外,农业经济委员会还拥有农技师,随时为农业生产组织提供服务。
    在农产品销售方面,农业经济委员会由于是协会或农会形式的机构,因此不具备商业行为。但在组织农产品投放市场、寻找新市场、仓储等方面,农业经济委员会可提供建议,发挥作用。
    为了稳定农产品价格,农业经济委员会可以确定最低销售价格或回收价格(prix de retrait),收购未能出售的农产品,并捐赠给慈善机构、老年人和学校等;其收购费用来自于农业生产组织向委员会调节管理处缴纳的分摊金,包括必要时动用国家补贴。
    农业经济委员会也参与执行国家农业政策和提供行业政策咨询。在一个确定的地区和领域,一旦农业经济委员会获得官方批准,区域内所有农业生产组织都应加入该委员会。
    农业经济委员会制定的规则或纪律,其实施范围可以延伸适用于非成员。农业经济委员会如发现非成员有碍于其行动的实施,可向农业部提出要求,扩大规则纪律的实施范围。
    (2)跨行业经济组织(organisation économique interprofessionnelle)
    跨行业经济组织,为与农业经济委员会以及生产者组织相平行的机构,其目的,是为了寻求农工商之间更加公平的关系。在农业组织的框架下,农业经营者销售农产品,往往会借助于组织的力量,以期获得市场好收益。农业经营者也会以个人的身份或以农业组织的名义,事先与购买商进行谈判,签订跨行业合同或协议。为保证农业生产商在跨行业经济合作中获得公平待遇,法国颁布了一些相应的法规文件,如农业指导法、经济调节法等。法国最早试行的跨行业协议,主要涉及到甜菜、西红柿、小豆、蘑菇、李子等农作物。借助于试点取得的经验,法政府主管部门在农村组织建设方面开始了进一步行动。跨行业经济组织,就是在这种形势下成立的。
    法国乡村法典L632-1条款,专门就垮行业经济组织进行了规范。跨行业经济组织,首先由农业、食品经济指导协调高级委员会提出意见,然后交由政府主管部门确认;跨行业经济组织可以是全国性的,也可以是区域性的。跨行业经济组织达成的协议,主要是为了:1、确定和方便契约各方成员的活动;2、实行市场预警监督,使产品生产更加符合数量与质量规划要求,维护市场管理;3、通过实施跟踪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和使用者的利益。涉及具体产品的协议,主要是为寻求市场供求关系的平衡,强调不能有碍于竞争,但也有一些例外,如:1、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的生产规划和协调;2、实行产品质量改善计划,而引发的限产后果;3、生产能力的限制;4、根据目标标准,对新生产企业准入进行的临时性限制;5、确定生产商的转让价格或原材料的回收价格。跨行业经济组织的协议,实行行业会员一致通过制;协议签署后,须在实施前,通知农业部、经济部以及竞争委员会;并登载竞争、消费和打假官方公报。
    (3)农产品干预局(offices d’intervention)
    法国农产品干预局大多数是根据1982年10月6日农业指导法创建的;在这之前,法国已有两个农业机构,一个是1936年成立的国家粮食局(Onic),另一个是1968年成立的食糖市场调节干预基金(FIRS)。
    农产品干预局的主要任务是:
    首先,了解市场情况,改善市场运作,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确保农户经营获得公正收入,以及农业各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化;
    其次,通过农产品质量政策的实施,强化农业经营效益;
    第三,贯彻执行欧盟农业政策。
    农产品干预局为法国工商领域的公共机构,其领导层,基本由农产品生产、加工及农村商业领域的代表组成,其中农业生产代表居多半。
    农产品干预局,并不会取代已有的农业经济组织;只有在农业经济组织发生倒闭的情况下,农产品干预局才会出面,制定措施,恢复市场秩序。
    农产品干预局管理农产品的一些工作,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国家认可的农村跨行业经济组织。转让方面最主要的程序有,首先由农村跨行业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然后还要征求法国农食品指导协调高级委员会的意见。
    3、农业合作社的作用
    根据法国乡村法典有关条款,农业合作社是指可便于农户共同使用生产手段,发展农业经营的机构。它具有特殊的企业形式,有法人资格,但又不同于民事或贸易公司。农业合作社按其章程运营,年限可达99年,可以展期。
    实际上,法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已经历了相当长的时间。早在1880年,法国农会组织已有相当基础,这些农会后来逐渐变成合作社。1945年,法国政府推动成立了全国农业合作社联盟。后来,法国颁布了许多农业法规,如1960年的农业指导法,1962年的农业生产经济组织法,1972年的农业合作章程法,以及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等,对法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影响很大。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法国拥有3500家农业合作社,经营法国相当比重的农产品收集、加工和商业销售;此外,法国还拥有1.3万多家农业集体服务社(农业机械合作社、畜牧人口受精合作社等)。2004年,法国农业合作社营业额达到770亿欧元。大多数合作社的规模较小,有的很小。随着大型超市以及跨国农食品集团的不断涌现,法国农业合作社的规模也在逐渐扩大。法国农业合作社已有全国性组织、地区组织和行业组织。
    法国农业合作社,可划分为上游和下游合作社两大类型。上游农业合作社,主要包括农业机械共同使用合作社(CUMA)、畜牧饲养人工授精合作社(CEIA),下游农业合作社主要指谷物仓储合作社、农产品加工合作社和农产品销售合作社。
    农业合作社对法国落后地区的农业发展,包括农业生产服务和农产品经销,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法国22个大区中的多数大区,农民生产的农产品,50%以上交给了当地的农业合作社,有的比重超过70%。此外,农业合作社也很关注全球市场的变化以及消费者的期待,注意帮助农户改进产品质量,指导农户安排农作物生产。
    由此可见,这种由农民互助成立的农业合作社,在促进法国农业及农业商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农业合作社已成为法国农业政策和市场管理一根有力的支柱。(作者:马根喜 驻法国使馆经商参处)[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来源:商务部研究院商务信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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