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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农村通讯》2005年第5期之二——《杭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调查与思考》 发布日期:2005-10-27
http://www.hangzhou.gov.cn 2005-10-27 19: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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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调查与思考
                             余生瑞  方月仙

    目前,杭州已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57家,社员38681户,带动农户16.3万户。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促进其更为健康快速地发展,发挥其更为重要的作用,最近我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进行了一次专题调查,分析其优势,总结其成效,并对如何进一步明确方向加快发展的问题作了探索与思考。
    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
杭州农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时间不长,但在加强技术、信息交流,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生产与市场消费对接,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降低农产品经营成本,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已显示出其重要地位和作用。究其原因,在于它和其他经济实体相比,具有多方面的优势。
    (一)产业优势。基于产业,优于专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优势。杭州市2003年开始实施都市农业发展规划,都市农业的建设,大大加快了优势特色产业的发展。蚕桑、花卉苗木、水产产值两年中分别增长了54%、49%和33%,其他产业如茶叶、干水果、蜂业等都有较快的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的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使其具有雄厚的产业基础。合作社的发展又促进了产业的发展,形成了一种相互带动、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性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大的优势在于以同一产业经营为基础的专业合作。因为专业,合作者从事的产业相同,所以有共同的需求,有共同的难题,有相同的服务要求,这是合作的动力所在,也是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优势。
    (二)合作优势。兴办合作社的宗旨是互惠互利,互助合作,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合作是从事专业生产农民组建合作社的愿望和认识基础。合作的动力是共同利益。这种合作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作者有主观能动的合作愿望。兴办合作社,参加合作社都是自愿的,既没有行政干预,更不存在强迫命令。这种主观能动的合作愿望,为办好合作社,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虽然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成的时间有迟有早,发挥的作用有大有小,但至今还没有一个垮掉,这与有自发的强烈的合作愿望作支撑是分不开的。二是合作者有广泛而共同的合作要求。包括产前的种子种苗供应,包括产中的技术培训、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和按统一的生产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更包括产后的产品销售服务,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价格,统一市场销售。这种同业同行的合作,实现了优势互补,避免了无序竞争,互相封锁或互相残杀,为办好合作社提供了更多的“共同语言”。三是产品合作和资本合作的“双重合作”形式。一方面,社员向合作社投售产品或者通过合作社的中介服务实现产品销售,体现出产品销售中的合作;另一方面,社员又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投资于合作社,拥有股份,实现了资本的合作,为合作社解决了周转运作所需的资金,也有利于合作社扩展经营范围,延长产业链。如钟山蜜梨专业合作社、萧山围垦蔬菜专业合作社和森宝山核桃专业合作社等一大批专业合作社,都利用社员的入股资金和其他筹集的资金,兴办加工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提高合作社的盈利水平,增加了收入。这种产品和资金的“双重”合作,使合作者既是社员又是股东,把合作者利益更为紧密地捆绑在一起,增强了合作社的合力和凝聚力。我们在调查中看到,凡是实现这种“双重合作”的合作社,无论是合力还是赢利能力,都比少数只有产品合作的合作社要强得多。
    (三)机制优势。和其他经济组织或经济实体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明显的机制优势。一是严密的管理机制。合作社具有民办、民管、民受益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性质,所以每个合作社都制订了章程,明确社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合作社的性质和运作方式,并建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其相应的职责。这为合作社的正常有效运作提供了保障。二是灵活的经营机制。合作社社员生产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社建立后,实行的是分户生产、联合服务、合作销售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具有自主经营、统分结合,调动两个积极性的机制优势。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机制的灵活性,还体现在对内服务和对外经营的“两重性”上。合作社内部对社员的生产经营,主要以服务为主,包括良种供应、技术培训、提供信息、技术指导等。既使有偿,也是以低偿或保本为限,使社员从合作社提供的统一采购、统一供应、规模化服务中实际受惠。而对外,即面向市场,充分参与市场竞争,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通过和企业对话、谈判,通过市场竞价,为合作社的产品找到出价最高、需求最稳的企业。三是合理的分配机制。杭州农村的专业合作社,大都实现按产品和股本“双重”分红,即按社员向合作社投售的产品数量和质量,或向合作社购买的生产资料的数量进行返利;按社员向合作社投入的股金,进行分利。既按产品分红,又按股金分利,调动了社员投售产品和投入资金的两个积极性。作为合理分配机制的一部分,合作社在分配前,都提取了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保障金。这有利于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和以丰补歉。
    (四)环境优势。从合作社的反映和实际看,这几年合作社的外部发展环境在不断改善。一是党委政府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作为一个新的关注点。前几年比较重视龙头企业在带动产业发展和解决农产品“卖难”方面的作用,但也看到了龙头企业的盈利受益面小和与农民利益结合不紧密的局限性。因而开始比较多的关注参与面和受益面广、利益结合紧密的合作社的发展。建德、余杭、富阳等区(市),都专门出台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文件。二是法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保障。省人大常委会制订并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明确了合作社的性质、组织机构、税收政策等基本原则,这无疑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保障。调查中我们发现,合作社对《条例》的颁布实施极为关注。已建的合作社,在认真对照《条例》要求的基础上着手规范;正在筹建的合作社,则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筹建规范化的合作社。工商、税务等部门,已着手研究《条例》规定政策的具体落实办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和综合,其作用和实效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进市场的组织作用。从调查情况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进市场,主要是通过“四统一”来实现。一是统一产品销售。合作社利用自身这一有效的市场信息平台,努力拓宽市场,实现产品销售。合作社实现社员的产品销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与合作社社员签订合同,规定最低保护价,社员生产的产品投售给合作社,再由合作社向市场销售;另一种形式是由合作社寻找市场,订立合同,再根据市场需求,为合作社员的产品牵线搭桥。如淳安千渔网箱养殖专业合作社,鉴于社员的水产是鲜活产品,不宜多环节周转,就由市场与合作社订合同,合作社为社员产品牵线搭桥而实现销售的。二是统一价格。统一价格是农民进市场,避免无序竞争,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方面,如临安波尔山羊,在合作社建立之前,农民相互竞相压价,肉羊在4—4.5元/斤的价位上也竞相出售,合作社建立后,统一出售指导价,每斤不低于5.5元。因合作社控制了肉羊产量的大部分,这个指导价起到了重要的调节作用,稳定了市场价格,维护了社员的经济利益。三是统一“品牌”。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数已有经工商注册的自己的品牌。如桐庐的钟山蜜梨合作社,注册了“钟山”牌蜜梨,并严格按生产标准生产,产品运销杭州市后,一炮打响,很受市场的欢迎。建德市莲花禽蛋专业合作社,注册了“喜哆哆”品牌鸡蛋,严格饲料配比和用药管理,逐步提高了产品的知名度,市场销量也不断增加。四是统一生产物资的供应。合作社社员大多是规模化生产,合作社通过统一采购,使社员使用较低价格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饲料兽药等生产物资,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的载体作用。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对于发展现代农业来说至关重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搭建了载体。一是加快良种的推广。如临安泥骆蚕桑合作社,建社前社员的桑园已严重老化,为改造老桑园,推广新品种,合作社在建社后的第三年,就利用合作社的盈利,免费向社员供种,现已有200亩桑园在实施改造。二是加快新技术的推广。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发放技术资料等方法,向社员推广新技术。如临安上扶蚕桑专业合作社,通过培训、示范等形式,向社员推广了难度较高但效益很好的大棚养蚕新技术,加快了规模化养蚕的步伐,降低了劳力、场地等生产成本。三是加快标准化生产的推广。通过合作社的“创品牌”,可以使标准化生产得到较好的实施。杭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凡有自己的品牌的,都比较严格地按照标准化生产。四是为农业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指导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抓手。农技人员通过与合作社加强联系,把技术指导有效实施下去。现在多数地方的农业技术人员,都自觉地与当地专业合作社建立了紧密的工作联系。
    (三)经营者增产增收的作用。增产增收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主要的目标,也是农民参加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所在。从调查情况看,合作社发挥农民增产增收的作用,主要以四种形式实现。一是统一采购,向社员提供优质、低价的生产物资,通过降本增效达到增收的目的。二是通过优质的技术服务,提高社员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来实现增收。三是以合理的产品价格实现销售,并通过二次分配来增加实际收入。如建德西红花专业合作社,两次向社员每公斤返利1000元,仅此一项,使农民增收近100万元。四是通过行业自律,有序竞争,实现增收。如临安天目肉羊专业合作社通过自律,实行统一价格,使肉羊价格每斤提高了一元,仅此一项,使养羊农民一年增收240多万元。
    (四)传递政策信息,实施扶持措施的平台和网络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又为政府向农民传达产业政策,实施产业扶持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和网络。如临安市政府对肉羊养殖的扶持政策,就是通过合作社实施的。这种实施形式,减少了环节,也减少了流失,提高了扶持的政策效应。
    三、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
    杭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虽有其特定的优势,也发挥了比较显著的作用,但从深层次分析,无论是内部的运作方式、利益结构,还是外部的市场竞争能力、政府的支持力度,都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着眼于发展与规范,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努力解决好存在问题,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一)改善股权结构,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办成利益的共同体。要把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办成利益共同体,从调查看,着重要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一股独大”的问题。股份是合作社红利分配的依据,股权结构的合理与否反映了利益结构的合理与否。而我市部分兴办于《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出台之前的合作社,往往有个股权结构合理性的问题,比较集中的反映在供销部门兴办的或运销大户牵头兴办的合作社当中。往往是牵头举办单位或个人集中了60—80%的股份,甚至更高,而参加合作社的其他社员则只持有少量的股份,充其量只是作为“点缀”,甚至没有股份,形成了兴办者就是合作社,“合作社”就是兴办者的局面。这种合作社必定缺乏向心力和凝聚力,因而也不可能有长久的合作。二是没有按产品“二次返利”的问题。一些合作社,只有少数“核心社员”持股。合作社获得的盈利只有按股分红,没有按社员投售的农产品数量进行“二次分配”,社员向合作社投售产品,仍然停留在市场交易的卖买关系,社员从合作社中得益不多。三是少数合作社固定资产投资所有权主体不清。特别是“一股独大”和只有“核心社员”持股的合作社,投资形成的资产,包括少量政府扶持形成的资产,到底所有权属于谁,不是很清楚,由此也带来社员的观望和疑惑。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在于加强指导和引导。《条例》已经出台,已经“有法可依”。所以各级农办要以《条例》为依据,加强引导工作,用“增资扩股”等多种形式,规范股权结构,夯实合作的基础。其次是工商登记要“把关”。工商部门在办理合作社工商登记时,应审核其股权结构是否合理。股权结构不合理,特别是一股独大的,不应登记为“合作社”,不能以合作社之名,行个体公司之实,套取不当利益。再次是政府的扶持要有“选择性”。政府倡导兴办合作社的目的通过办社使广大农民获利,因此政府在选择扶持对象时,应选择办得好的,有发展前景的和股权结构合理的,用政策“利导”合作社真正办成利益共同体。
    (二)处理好和龙头企业的关系,把合作社真正办成独立的市场主体。农业经营分散,农民势单力薄,这是我国农业的基本现状,因此在合作社兴起的初期,要由普通农民来牵头兴办合作社是有难度的。在这样的背景下,由农业龙头企业来牵头兴办合作社也是在情在理。但部分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兴办的合作社存在这么二个问题。一是合作社缺乏独立性,甚至企业和合作社不分。合作社就是企业,企业即合作社。合作社没有独立的财务,没有独立运作,没有收入来源,开支靠企业划拨,合作社形同龙头企业的“附属品”。龙头企业可以左右逢源,需要龙头企业牌子时打龙头企业,需要合作社时打合作社的牌子。二是合作社没有成为市场主体。合作社不是面向市场,充分参与市场竞争,而是面向企业,只对兴办合作社的企业负责,产品只供一家企业,合作社形同于这家龙头企业创办的“收购站”。这种状况不利于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也有违兴办合作社的本意。因此,必须在理念上要廓清,在运作上要独立规范。龙头企业一旦兴办了合作社,合作社就是一个独立的主体。龙头企业与合作社有不同的内涵,有不同的作用。龙头企业主要解决农民“卖难”问题,带动产业发展。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在面对外部市场时是一致的,但在内部分割时有时是矛盾的。而兴办合作社,目的是组织起来,与市场、与企业、与政府对话,特别是与企业,既是合作伙伴,也是谈判的对象。运作上的独立规范,首先要从龙头企业董事长兼合作社社长,逐步转为由社员任社长。其次是财务要独立。独立建帐,独立资金往来。再次是面向市场。合作社的产品,可以销售给牵头办社的龙头企业,也可以销售给其他企业,这应完全取决于价格高低、利益大小和供求关系的稳定与否。
    (三)坚持正确的办社方针,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从杭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况看,规范内部运作机制,重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格入社退社手续。目前少数合作社的入、退社手续不够严格。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一定要有规范的手续和程序,口头申请入社和随意退社,都会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引起司法纠纷。二是按示范章程的要求,严格制订章程。章程是社员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致约定,是合作社运行的“纲”。要按照示范章程规定的内容,逐条订立。可以增加内容,但不能减少。章程订立后,要严格按章程运行。三是民主管理。要发挥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作用,投资、分配等重要事项,必须经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要实行社务公开,增加办社的透明度。四要履行工商登记手续。《条例》出台前的工商登记,在认定和登记名称上很不规范。有的登记为“合作社”,有的登记为“合作社有限公司”。要根据《条例》要求,加以规范,并严格按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五要建立合作社档案。社员资料,开展经营活动的合同、协议,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资料及财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四)落实政策,形成合力,为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创造更为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深和统一对合作社的认识。真正把合作社看成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组织形式,看作是扶持农业、支持农民的有效网络,看作是沟通农民,互通信息的可靠平台,不遗余力地加以爱护和帮助。其次要加大对合作社的资金扶持力度。市场运作、市场利益取向是合作社的立足根本,但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特别在兴办初期,这种支持更为需要。因此政府应通过评奖加以鼓励;通过扶持有效项目加以支持。有的产业扶持资金,也可以通过合作社扶持到农民。三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条例》已经明确了合作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则。各级税务部门要抓紧明确操作办法,包括自产农产品的认定、票据的申领管理、免税手续的程序等,尽快落实政策。四是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指导合作社规范内部运行机制,帮助协调部门关系,加强审计监督,加强调查研究,制订及细化政策,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动合作社健康发展。农业技术部门,要把合作社作为技术服务的重要对象和载体,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分工负责,主动联系,切实加强对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土地、电力、物价等部门,也要根据职责和要求,做好合作社的服务工作。(作者单位:杭州市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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