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市)农办,国税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特制订本操作流程。 一、基本条件 农民专业专业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杭州市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社员结构合理。农民至少应当占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总数的80%。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不足20人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社员;社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社员控制在社员总数的5%以内。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公务员和各级政府为农业服务的相关机构中执行相应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财会人员。 2、出资比例合理。原则上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个社员必须出资认购股金。单个社员出资金额不得超过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从事生产的社员出资额占本社出资总额的一半以上。 3、依法办理登记。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相应的税务登记证书。 二、运作要求 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是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成果核算完整准确,运作规范,具体要求做到: 1、有完整的社员登记清册。所谓社员是指认购合作社股金或即使没有认购股金但享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次返利的人员。社员清册包括社员姓名、住址、身份、身份证号码、入社的种养面积及座落、入股的资金及比例。 2、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总帐和相应的明细帐,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特别是合作社与社员和非社员之间的交易必须分别核算。 3、能准确地反映生产经营成果。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或非社员提供的自产农产品,要按规定开具“浙江省货物统一销售发票”,并按实际销售收入全额入账。向本社社员或非社员收购自产农产品的,必须按实际收购价格向社员或非社员开具“浙江省收购统一发票”,并以此作为核算经营成本的原始凭证。 三、申请办理 符合以上条件和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每年年初向当地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季节性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于农产品收获前2个月向当地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 办理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申请表(见附件1); 2、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由各区、县(市)农办出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农产品估产证明(见附件2); 4、经各区、县(市)农办审核的社员登记清册(见附件3); 5、上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负债表; 6、上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四、优惠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于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和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社员自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附件: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申请表.doc 2、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农产品估产证明.doc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登记清册.doc
中共杭州市委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