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本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承办机构为杭州市支援合作局办公室。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B座;咨询电话:0571-85252470,传真:0571-85252476。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分类包括:组织机构、财政信息、工作信息、人事信息、公告公示、其他信息类别。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中国杭州”门户网站的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angzhou.gov.cn)。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言人、“杭州支援合作”微信公众号及通过有关报纸和杂志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除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包括需要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杭州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具体承办机构为办公室。受理时间为: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夏令时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5252470,传真号码:0571-85252476。通信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B座,邮政编码:310026,电子邮箱地址:zyhzj@hz.gov.cn。    

(二)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在网上通过信息公开系统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依申请公开”中查询办理情况。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msc.ysqgk.hangzhou.gov.cn/xxgk/PageTwoSsoLogin.do?applyCode=0AD89327B518D17C1613BF96D89C38EA224C5824A35F9371B7F89A1F74901447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寄送单位:杭州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寄送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B座,邮编:310026,联系电话:0571-85252470,传真号码:0571-85252476。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荐采用邮政企业寄送信函。    

3.当面申请。杭州市档案馆,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创意支路6号杭州市城市档案中心二楼西侧查档大厅。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5359049 。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提出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填写《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描述特征。    

3.所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四)受理流程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571-8525247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www.zjzxts.gov.cn/zwmhww/index.html#/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