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将北京等1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的通知》(建规(2017)2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建规(2017)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自信”、“城市遗产保护”和“城市双修”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的城市定位,以我市被列入国家“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为契机,总结十余年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经验,强优势、补短板,使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成为都市国际化、城镇特色化、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走在全国前列的“美丽中国”杭州范例。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应保尽保。从普查入手,不断拓展保护范畴、保护类型、保护地域,摸底调查全市有价值老房子。加快公布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实现全市范围内历史建筑保护全覆盖。 2.坚持活化利用。分类施策,提高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水平,积极发展具有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地域风貌的美丽城市、特色小镇和传统村落,实现“老房屋、旧风貌、新功能”。 3.坚持文化引领。深入挖掘历史建筑文化内涵,塑造地域特色风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将文化的传承、展示与塑造融入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全过程,积极推动历史建筑向符合其文化形象的利用模式进行转型。 4.坚持传承创新。通过长效保护和修复,延续历史建筑原有风貌和风格特征,传承历史基因。创新保护理念和保护技术,通过有机更新、合理改善,不断推进历史建筑与现代使用需求相融相通的创新性发展。 5.坚持公众参与。激励历史建筑的原住民主动关注和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从“要我保”转变为“我要保”。积极发挥科研机构、社会组织、街道社区等力量,采纳社会企业、热心民众建议,打造共同参与、自觉保护的社会氛围。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基本形成“都市-城镇-农村”全覆盖、应保尽保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体系,健全完善政府主导、业主主体、专家咨询、社会参与、多方监督“五位一体”的工作联动机制,夯实完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技术标准,探索构建共建共享、良性循环的资金筹措模式,培育推出一批类型多样、影响广泛的活化利用成果,让历史建筑留住城市个性和记忆,悠久文明的精髓更为精彩地融入现代生活。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普查确定、建档挂牌工作,实现保护全覆盖 1.拓展历史建筑普查范畴。重点推进主城区周边其他区、县(市)的历史建筑普查,全面摸清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市域范围内老房子底数。对基础信息、建筑特色、保存现状等内容进行详细调查登记,建立全面、系统的有价值老房子的数据库。 2.完成历史建筑名录公布。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完成主城区历史建筑名录的查漏补缺,加快推进周边区、县(市)的历史建筑名录确定工作,确保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公布目标 。 3.做好历史建筑建档、挂牌工作。全面完成主城区已公布历史建筑建档、挂牌工作。加快开展周边区、县(市)新公布历史建筑基础性工作,设立标志牌,建立由现状风貌、产权情况、文史资料、修缮资料等内容组成的档案数据库。 (二)夯实技术支撑,提升保护利用管理水平 1.制定历史建筑评估分类标准。研究制定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历史建筑价值评估标准,构建由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环境价值、使用价值五大因素组成的综合评估、分级保护体系,为历史建筑的科学认定、分类施策、活化利用提供依据。 2.编制历史建筑保护使用导则。实行一幢一策、因房而异,明确历史建筑关于风貌控制、保护重点、合理利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创新杭州历史建筑的管理方式,细化历史建筑的管理手段,形成由“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图则—历史建筑保护使用导则—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方案审批”组成的多层次保护管理体系。 3.研究解决保护利用技术难题。根据本地自然及建筑特点,从外部风貌保护到内部结构加固、从传统格局修复到现代功能使用,对历史建筑外墙表皮修复、结构加固、建筑保温、隔热、隔音、墙体防潮、消防等技术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形成一批课题研究成果,积极运用于保护利用实践,实现传统修复工艺和新技术运用的最佳结合,破解保护利用过程中遭遇的系列难题。 (三)创新利用路径,培育多种类型的活化利用成果 1.打造一批历史文化名城的新景观。加快主城区内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加强对“老杭州”四大历史文化脉络的发掘、整合,即南宋御街•二十三坊为代表的南宋文化,以湖边邨、思鑫坊为代表的西湖文化,以小河直街、桥西街区、西兴老街为代表的运河文化,以南山路、北山路为代表的民国商业文化,支持与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文化体验、休闲旅游、创新创意等特色经营活动,讲好“杭州故事”。 2.塑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历史城镇风貌。推进杭州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加强小城镇建筑特征和传统文化的挖掘与延续,因地制宜,将历史建筑保护利用与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景观风貌提升、新型产业发展、配套设施改善相结合,塑造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历史城镇。 3.培育一批乡村历史建筑利用示范案例。结合“乡村振兴”工程,挖掘乡村历史建筑的特色和价值,将宗祠、民居等历史建筑的利用与休闲度假、生态养生、农业旅游等相结合,助推传统村落乡土文化传承和复兴、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 4.筹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成果展示厅。全方位展现“都市-城镇-乡村”的不同类型、多种模式、别样风采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成果。为总结我市十余年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经验、推广“美丽中国”杭州范例搭建宣传交流平台。 (四)拓宽资金渠道,形成共建共享的良好格局 1.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加大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所需的财政资金投入,对保护利用试点项目进行重点支持,发挥政府资金有效作用。健全历史建筑后评估机制,激励产权人、使用人合理保护修缮、长效利用好历史建筑。 2.探索相关激励政策。研究制定历史建筑买卖、租赁、经营等利用过程中所涉及的租金优惠、税费减免等激励政策措施,吸引企业、社会机构和个人等各类社会资金投资到历史建筑保护利用中来。 3.吸引各类公益资金。引导和鼓励公益组织、保护基金会、热心人士等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拓宽保护资金来源,形成共建共享的良好格局。 (五)优化审批流程,积极推进保护利用进程 1.搭建前置服务平台。积极搭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过程中,涉及的立项、用地和使用性质调整、经营许可范围、工商注册等环节的部门服务前置沟通、协调平台,落实省、市“最多跑一次”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各项要求。 2.完善联合审批机制。不断完善部门联审、专家把关、方案公示等工作机制,破解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利用过程中涉及的方案审查、消防审批、抗震加固、节能改造等难点,提高方案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3.构建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将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基本信息、修缮使用情况等重要信息和保护动态在官方网络平台上进行必要的信息发布,确保信息公开、透明,畅通社会各界掌握历史建筑保护利用信息的渠道。 (六)加强统筹协调,形成保护利用联动合力 1.健全“政府主导”保护管理机制。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加强市级部门协作,形成职能分工明晰、互联互动的管理机制;重点落实各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专职机构和人员,负责辖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 2.打造历史建筑保护智慧管理平台。通过创建包含GIS地理信息图、信息系统网络及历史建筑数据库的“一图一网一库”信息平台,强化贯穿历史建筑“普查推荐-预备名录-基础管理-建筑修缮-再生利用”各环节的动态监管体系,不断健全涵盖历史建筑建档、挂牌、修缮、利用、执法等内容的全寿命管理机制。 3.构建全民参与的移动信息化平台。运用互联网+及VR全景导览等新兴技术,构建历史建筑二维码-微信公众号-APP“三位一体”的历史建筑新媒体“微宣传”平台,方便查询全市历史建筑保护信息,720度形象展现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成果风貌,实现历史建筑基础资讯全民“开放”,鼓励社会各层面积极关注和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 三、时间安排 试点时间从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底,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落实阶段(2018年1月—3月底):成立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明确任务和时间进度,落实阶段性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4月—2018年10月底):推进试点工作,各项试点任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三)试点完成阶段(2018年11月底):全面完成本方案中的各项任务,并取得明显成效,及时总结提炼杭州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有效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重新组建市级层面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副秘书长及市住保房管局局长任副组长,房管、规划、园文、建设、消防、财税、工商、国土等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统筹协调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保房管局,由市住保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强化资金保障。保障落实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所需的财政资金,确保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城市住房专项资金用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各区、县(市)应安排相应的财政专项经费,有条件的纳入城市公共基础配套范畴。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资金,研究探索相应的优惠措施,引导企业、个人等社会资金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 (三)强化人才保障。整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修缮、设计、施工专业资源,提升历史建筑保护技术力量和水平。与相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开展合作,培育历史建筑保护专业人才。积极培养具有地方传统技艺的工匠、技师,传承地域文化和传统工艺。 (四)强化宣传保障。充分利用政务网站、报刊、新媒体等各种传播平台,开辟专题或专栏,切实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引导全社会认知认同,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