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民集体(含联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受理部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处及所属各分局注册科
审批项目依据: 1、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 2、法律、法规相关内容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审批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1992]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99]1707号。
审批总时限: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a、法定办理时限: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b、执行办理时限: 自申请人提交所需材料起1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企业法人及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定办理时限: a、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登记主管机关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b、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照。
执行办理时限: a、申请人到登记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缩短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限:属简易类登记事项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一般类登记事项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特殊类登记事项的,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个别需向上一级审批机关请示的特殊事项,在四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已按登记机关的要求补正全部内容,登记机关当场作出予以登记决定,经输入、核对、核准、打照等程序后,予以当场发照。 b、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a、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5日内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收到登记机关作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予以受理的决定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公场所提交相关材料原件,登记机关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a、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 3、登记机关需组织听证的,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听证时限的规定办理。 4、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核查,并自作出对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自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照。 受理条件: (一)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最低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营业单位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适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受理标准: (一)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2、组建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 3、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意见; 4、组建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5、《企业章程》; 6、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验资)证明》;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8、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审核表》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10、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意见; 3、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四)营业单位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注册书》; 2、组建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4、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5、组建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6、《企业名称审核表》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7、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8、独立核算的营业单位须提供验资报告及《资金信用(验资)证明》。 (五)营业单位变更及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岗位责任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处处长及各分局注册科科长 岗位责任及权限: (一)注册人员在登记质量检查中评分为优秀的,给予相应奖励,并作为续聘的主要条件。 (二)注册人员因工作过失,造成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予以告诫。行为后果较严重或累计多次的,取消注册人员资格,并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注册人员因故意行为,造成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说明:以上3日、5日等时限均指工作日。
二、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受理部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处处长及各分局注册科科长 审批总时限: (一)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法定办理时限: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执行办理时限: 自申请人提交所需材料起1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二)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法定办理时限: (1)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照。 2、执行办理时限: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缩短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限:属简易类登记事项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一般类登记事项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特殊类登记事项的,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个别需向上一级审批机关请示的特殊事项,在四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已按登记机关的要求补正全部内容,登记机关当场作出予以登记决定,经输入、核对、核准、打照等程序后,予以当场发照。 (2)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A、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5日内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 ■ 申请人收到登记机关作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予以受理的决定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公场所提交相关材料原件,登记机关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A、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 (3)登记机关需组织听证的,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听证时限的规定办理。 (4)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核查,并自作出对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自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照。 ■ 受理条件: (一)申请合伙企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申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组建单位;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经营场所。 ■ 受理标准: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全体合伙人或委托代表人申请的《名称申报表》;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合伙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合伙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名称申报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9)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三)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材料 (1)《合伙企业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企业加盖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营场所证明; (6)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名称申报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歇业登记
■ 受理部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工商所 ■ 审批项目依据: (一)法律、法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二)法律、法规相关内容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履行下列管理职责:“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进行审核、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 审批收审批总时限: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法定办理时限: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执行办理时限: 自申请人提交所需材料起1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歇业登记: 1、法定办理时限: (1)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照。 2、执行办理时限: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缩短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限:属简易类登记事项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一般类登记事项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特殊类登记事项的,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个别需向上一级审批机关请示的特殊事项,在四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已按登记机关的要求补正全部内容,登记机关当场作出予以登记决定,经输入、核对、核准、打照等程序后,予以当场发照。 (2)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A、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5日内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收到登记机关作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予以受理的决定后,应当到登记 机关办公场所提交相关材料原件,登记机关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A、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 (3)登记机关需组织听证的,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听证时限的规定办理。 (4)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核查,并自作出对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自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照。 ■ 受理条件: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从事个体工商业、且又有经营能力的人员; (二)有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和场地; (三)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 受理标准: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投资人申请的《名称审核表》; 2、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3、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由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名称审核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 4、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5、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个体工商户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表》; 2、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个体工商户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申请表》; 2、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四、独资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 受理部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处 ■ 审批项目依据:法律、法规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 审批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1992)41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99]1707号。 ■ 审批总时限: (一)个人独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法定办理时限: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执行办理时限: 自申请人提交所需材料起1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二)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法定办理时限: (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照。 2、执行办理时限: (1)申请人到登记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缩短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限:属简易类登记事项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一般类登记事项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特殊类登记事项的,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个别需向上一级审批机关请示的特殊事项,在四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已按登记机关的要求补正全部内容,登记机关当场 作出予以登记决定,经输入、核对、核准、打照等程序后,予以当场发照。 (2)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A、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5日内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收到登记机关作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予以受理的决定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公场所提交相关材料原件,登记机关应按如下时限办理: A、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B、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 (3)登记机关需组织听证的,按《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听证时限的规定办理。 (4)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核查,并自作出对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自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照。 ■ 受理条件: (一)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历人申报的出资; 4、的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组建单位;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受理标准: 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投资人申请的《名称审核表》; 2、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3、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名称审核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 (5)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1)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1、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名称审核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 (5)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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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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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 |
江干区凤起东路109号 |
86439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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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局上城分局企业注册科 |
上城区延安路36号 |
87827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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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局下城分局企业注册科 |
下城区东新路337号 |
85386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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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分局企业注册科 |
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9号 |
86025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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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局西湖分局企业注册科 |
西湖区体育场路593号 |
85118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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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局拱墅分局企业注册科 |
拱墅区长乐路20弄25号 |
88314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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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局高新(滨江)分局企业注册科 |
滨江区江陵路609号
西湖区文三路199号1号楼三楼 |
86623523
88217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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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局景区分局企业注册科 |
西湖区虎跑路15号 |
87153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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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局经开分局企业注册科 |
江干区下沙迎宾路69号 |
86924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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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局之江分局企业注册科 |
西湖区五云中路1号 |
86653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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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局机场分局企业注册科 |
萧山国际机场物业楼 |
8666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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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局萧山分局企业注册科 |
萧山区金城路535号 |
82899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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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局余杭分局企业注册科 |
余杭区南苑街道藕花洲大街 |
86223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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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局富阳分局企业注册科 |
富阳市富春街道富春路1号 |
63323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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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局建德分局企业注册科 |
建德市新安江新安路127号 |
64731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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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局淳安分局企业注册科 |
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大街18号 |
64812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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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局临安分局企业注册科 |
临安市锦城临天路298号 |
637216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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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局桐庐分局企业注册科 |
桐庐县桐庐镇中心广场旁 |
6421716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