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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境外(机构)
http://www.hangzhou.gov.cn 2008-06-16 17: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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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境外企业、机构审批(核)管理 
 

  受理部门:杭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外经处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受理条件:
  1、申请报告
  2、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办事处可免)
  3、境外企业合资、合作合同及外方资信材料(独资可免)
  4、境外企业章程(或办事处工作管理条例)
  5、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事处可免)
  6、设立办事处的开办费预算表及以后年度维持经费预算表
  7、境内投资者董事会决议
  8、境内投资者上年度财务报告
  9、投资各方有效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10、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拟常驻人员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2)设立贸易企业(机构)需提供进出口资格证书复印件
  11、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般一式三份(特殊的除外)
  受理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
  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 851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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