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境外企业、机构审批(核)管理
受理部门:杭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局外经处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受理条件: 1、申请报告 2、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办事处可免) 3、境外企业合资、合作合同及外方资信材料(独资可免) 4、境外企业章程(或办事处工作管理条例) 5、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事处可免) 6、设立办事处的开办费预算表及以后年度维持经费预算表 7、境内投资者董事会决议 8、境内投资者上年度财务报告 9、投资各方有效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10、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拟常驻人员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2)设立贸易企业(机构)需提供进出口资格证书复印件 11、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般一式三份(特殊的除外) 受理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 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 8517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