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 二○○八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二○○八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二○○八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节约能源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完成节能降耗约束性指标任务,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措施 (一)2008年节能目标。 按照“十一五”期间全市万元GDP能耗下降20%左右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2008年节能目标如下: ——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2007年下降4.4%以上(比2005年下降11.7%以上)。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比2007年下降5.3%以上(比2005年下降13.6%)。 (二)主要措施。 ——开展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企业的节能目标管理工作,各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比2007年下降3.5%以上。 ——开展150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年节能10万吨标煤。 ——加快工业循环经济项目建设,完成节能项目100个,投资额7.5亿元,预计节能14万吨标煤。 ——开展8个水泥企业、5.05万千瓦低温余热发电项目建设,节能11.3万吨标煤。 ——开展70家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监测审计工作,节能5万吨。 ——开展50家用电大企业的电平衡测试工作,年节电4000万千瓦时,折合标煤1.3万吨。 ——开展50家商贸企业单位的节能目标管理。 ——开展50家节能企业的创建活动。 ——开展50家市级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创建工作。 (三)实行节能目标管理。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节能目标工作要求,将2008年节能目标分解下达给各地和重点用能企业,并签订2008年节能目标责任书。 1.市政府与萧山区、余杭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签订2008年节能目标责任书:各地2008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2007年下降4.4%以上(比2005年下降11.7%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比2007年下降5.3%以上(比2005年下降13.6%以上)。 2.市政府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2008年目标责任书:各区2008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比2007年下降5.3%以上(比2005年下降13.6%以上)。 3.各区、县(市)经济主管部门与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工业用能企业签订2008年节能目标责任书:各企业2008年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比上年下降3.5%以上。 4.市和各区、县(市)旅游、商贸等主管部门与所属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各企业2008年综合能耗比上年下降3%以上。 以上节能目标按季度进行统计分析和检查,按年度进行评价和考核。 三、重点工作 (一)抓好结构调整。 1.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快实施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大对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力度。制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并按项目能耗量级别,实施分级管理。 对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或年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备案、核准和审批时,要将其纳入并联审批,并充分征求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对超过年耗能5000吨标煤(或年用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报市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和专项审查。新建工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一般不得高于0.92吨标煤(或低于0.92吨标煤的当地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其项目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须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未进行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不得开工和通过验收。要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审批部门的责任。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要完善相关政策,实施差别电价和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上公布的淘汰类目录,认真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清理检查,对高耗能、高污染工艺、设备及生产能力等严格执行限期淘汰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加快淘汰建材、造纸、味精、印染、皮革、电镀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各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认真组织相关企业的认定和核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 市财政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地方财政也要根据财力尽可能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3.促进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发展现代服务业,不断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 (二)推进科技进步。 1.加快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工作,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应用推广体系。 2.加强社会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应用推广,充分发挥节能协会、能源学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技术服务作用。加大节能宣传、经验交流和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力度,着力培育和发展节能技术市场,推行和规范能源合同管理模式,建立和健全节能市场机制。 (三)健全管理考核制度。 1.建立健全政府节能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要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 参照《浙江省单位GDP能耗指标考核体系方案》,制订实施《杭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将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考核对象为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工业用能企业、商贸旅游等行业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企业。 2.建立健全节能指标统计体系和监测体系。 (1)对年耗能1000吨标煤以上工业用能企业的节能情况按月进行统计分析,并对严重超耗企业进行检查,尤其是对连续两个季度超耗企业进行严格检查,予以曝光和严肃处理。其中,年耗能10000吨标煤以下的企业由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负责组织检查;年耗能10000吨标煤以上超耗企业及市属企业由市经委负责重点检查。 (2)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能源信息按月上报工作。由市能源监测中心负责落实,各地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配合。 (3)建立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能源审计和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市能源监测中心负责对列入国家、省和市节能目标管理的重点企业开展用能审计工作,各区、县(市)能源监测中心负责其余重点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 (4)积极推行重点企业能源管理师制度,各节能管理部门做好指导和组织培训工作。 (5)开展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和创建先进企业活动。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依法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并取消相应优惠政策;对节能成绩突出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6)对商贸旅游行业等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企业实行节能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重点加强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百货商店节能工作,加强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的节能工作。 (7)按季做好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单位GDP能耗、电耗及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的分析、核算和公报工作,并按季对各地节能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四)加强全社会节能。 1.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全面开展热电、电镀、医药、化工、造纸、印染、皮革等行业和工业园区内高资源消耗、高污染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贯彻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年取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企业和重点污染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严格把住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质量关。 重点耗能企业、重点耗水企业、重点污染企业和符合强制性审核条件的企业均须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方可申请新建、扩建项目或享受政策性补贴。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管理,提升清洁生产审核质量。开展150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完成100家以上企业的审核验收,达到年节能8万吨标煤以上的目标。 2.开展企业能源审计和电平衡测试工作。 (1)加强对重点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分析检查各重点企业2007年度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特别是超耗和未完成节能指标企业的情况。 (2)开展315千伏安变压器容量及以上用电企业的电平衡测试,推进企业节约用电工作,并对进行相应整改并取得明显节电效果的企业予以政策支持。 (3)进一步健全企业能源统计和节能管理体系,做好企业能源统计人员、节能管理人员和重点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落实培训工作经费。 (4)持续开展重点企业节能行动、能效对标和节能先进企业创建活动,推进企业节能技术应用、节能经验交流,提高企业节能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3.推动水泥新型干法窑应用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力争2009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回转窑余热发电项目,使各项目尽快建成投产,实现年节能11.3万吨标煤的目标。 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加快拆除集中供热区域的供热小锅炉,对热效率不达标或不按计划淘汰的供热小锅炉不予通过年检。对各热电厂范围内小锅炉使用情况开展调查,根据供热情况提出限期拆除名单和相应热电企业锅炉、背压机组节能改造方案。 4.加强建筑节能管理。贯彻实施《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制订《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对新建住宅与公共建筑建筑节能情况加强监督管理;配合开展建筑能耗监管工作,逐步实施《杭州市城镇民用建筑使用过程能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积极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计量检测的技术指导工作;继续开展和推动建筑节能技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技术、绿色建筑示范和总结推广工作;积极培育建筑节能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形成服务体系;完善建筑“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限制禁用技术的监管。 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对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开展全过程监管,建立完善建筑能耗统计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符合节能设计标准,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销售使用。高耗能既有公共建筑实行能耗定额管理,并逐步实施节能改造。建立健全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以及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精神,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不高于20摄氏度。 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发展,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5.强化交通运输节能管理。引导运输企业提高组织化程度,推进运输企业调整经营结构,统筹各种交通运输模式的有机衔接和交通基础设施的合理配置,发展先进的运输组织方式,优先发展城乡公共、水运和轨道交通,提高运输效率。要建立重点运输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定点报告制度,加强对交通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淘汰油耗严重超标的车辆。高耗能落后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和渔船设备,实行报废更新制度。加快交通领域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使用醇类、燃料电池等节能环保型混合动力交通工具,倡导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小排量汽车,推动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6.强化能效标识实施工作。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国家能效标识规定的用能产品一律不予销售。禁止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7.切实加强旅游商贸企业的节能降耗。倡导创建绿色饭店和A级旅游景区,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推动饭店和景区节能工作。同时,加强商贸企业节能目标管理,推动企业节能工作。 (五)加强节能宣传。 广泛深入地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制订节能宣传方案,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等活动。主要新闻媒体应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工作,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增强全社会的节约意识,提倡节约型消费方式。 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环保知识纳入各类教育体系,增强环保节约意识。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组织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各级科协要组织和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围绕节能工作开展科技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各级劳动竞赛委员会要围绕节能目标,广泛开展节能专项劳动竞赛,努力营造节能的企业文化氛围。 (六)发挥公共机构节能表率作用。 1.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公共机构(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科学的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市政府和各区、县(市)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加强公共机构的能耗统计,做好用电用水分项计量和一户一表工作。定期公布市及各区、县(市)级政府机构及主要公共机构的能耗情况,按定额标准实行节奖超罚。 市政府大楼、市府综合楼单位建筑面积耗电量比2005年下降10%以上,人均用水量比2005年下降15%以上。其他区、县(市)政府机构和各公共机构2008年单位建筑面积耗电量比2007年下降3%以上,人均用水量比2007年下降4%以上。 各公共机构应按年度节能目标制定和实施适应本单位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装表计量、统计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各公共机构要抓好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要分期分批完成办公楼空调系统和照明等系统节能改造,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推行公务用车节油,推广实施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 2.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清单制度,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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