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都市经济圈合作发展协调会章程 (杭州都市经济圈市长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5月25日 杭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接轨上海”战略,大力推进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构建合作交流平台,完善合作发展机制,培育和发展杭州都市经济圈,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杭州都市经济圈合作发展协调会(以下简称杭州都市圈协调会)是由杭州、湖州、嘉兴、绍兴四城市通过平等协商自愿组成的跨地区、开放型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 第三条 杭州都市圈协调会坚持以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区域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联动发展、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纽带、企业为主体、项目为载体的互惠互利机制,推动区域经济合作,促进杭州都市经济圈更快速、更协调、可持续地发展。 第四条 市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长会议)是杭州都市圈协调会的最高协调机构。 第五条 重要议题经充分酝酿后,提交市长会议采取协商或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各成员均有平等一致的建议权、表决权和否决权;议题一旦通过,各方均应认真执行。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八八战略”,在国家长江三角洲区域发展规划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按照杭州都市经济圈及成员城市发展的共同需求,研究制定区域合作发展规划和政策,发布和交流有关合作发展信息,评估有关工作成效。 第七条 遵循“平等协商、求同存异、真诚守信、共谋发展”的议事原则,商讨和解决合作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合作项目的实施,实现联动发展。 第八条 立足浙江,放眼全国,走向世界,积极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组织开展合作交流活动,联合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共同打造“杭州都市经济圈”品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杭州都市圈协调会设常务主席方和执行主席方,常务主席方由杭州市担任,执行主席方由杭州、湖州、嘉兴、绍兴四城市轮流担任。市长会议由常务主席方主持,由执行主席方承办。 市长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商定涉及杭州都市经济圈合作发展的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原则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批准工作报告;批准设立专业委员会;批准有关职务任免等。 第十条 杭州都市圈协调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市长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市长会议精神的贯彻执行情况及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情况,并进行评估;会同专业委员会确定合作专题,收集整理合作发展项目,做好协调、沟通和联络工作;组织召开工作会议,总结经验,交流信息、提出建议等。 办公室设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杭州方担任,副主任分别由湖州、嘉兴、绍兴方担任,主任、副主任由市长会议批准任命。 第十一条 根据合作发展需要,经办公室会同牵头城市提议,经市长会议批准,可设立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原则上按行业或专业设立,在杭州都市圈协调会领导下组织开展专题合作交流活动,协调解决专业合作发展问题。
第四章 活动形式
第十二条 市长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分别在杭州、湖州、嘉兴、绍兴四城市轮流举行,由市长率团参加。 会议议题和议程由常务主席方征求各方意见后确定;由执行主席方作工作报告,由各专业委员会作专题报告。 会议时间由办公室会同执行主席方确定,并通知各方参会,邀请上级领导和有关专家到会指导。 第十三条 专题会议由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内容主要是贯彻市长会议精神,研究和商讨开展专题合作的措施,协调解决本行业、本专业的合作发展问题。 第十四条 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两次,分别在杭州、湖州、嘉兴、绍兴四城市轮流举行,由办公室成员及联络员和有关专业委员会成员参加。 第十五条 经市长会议决定的重大区域合作交流活动,由杭州都市圈协调会成员城市共同举办,由办公室会同有关专业委员会组织。
第五章 活动经费
第十六条 市长会议期间,与会人员的食宿费用自理,其余会议费用由承办城市承担。 第十七条 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由各成员平均承担,每年每个成员5万元,于当年6月前汇入办公室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专题会议经费由牵头城市及会议承办城市资助。 第十九条 重大区域合作交流活动经费,由市长会议或工作会议商议安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杭州都市圈协调会市长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杭州都市圈协调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