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务人员查询 |
|
|
|
|
|
| |
| 一、主要管理措施 |
| http://www.hangzhou.gov.cn 2009-03-20
来源:
|
| [收藏] [推荐]
[有奖纠错]
[字号:大 中 小 ] [打印] [关闭] |
(一)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 根据国家环保部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简称"国Ⅲ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和轻型柴油客车必须符合国III标准的要求。 杭州与青岛,南京等城市新车与国家同步实施国Ⅲ标准外,对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辆也按国Ⅲ标准执行。 (二)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分类管理 机动车环保标志是对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所实施的分类管理。国内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青岛、成都、郑州等城市都先后开展了此项工作,对低排放的机动车贴绿色标志,限制高污染车辆进入城市中心区域。 目前,北京对没有环保标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交管部门将给予二百元的罚款;对尾气排放超标准的机动车,环保部门将按每超过一项标准处罚一百元,超标一倍以上的将受到 加倍处罚。 上海对未贴环保标志驶入限行道路或区域的机动车辆,将被处以二百元罚款并扣2分。 青岛市规定对在用机动车无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通知当事人提供标志或补办手续,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在当事人提供标志或补办手续后,及时发还机动车行驶证。同时,在用机动车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理限行区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每辆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 深圳市自2005年7月1日起对黄标车和未领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在深南路段实施限行,迄今为止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已发布了七个阶段的限行通告,将限行路段扩大到市区各主要道路,并在扩大限行路段的同时,逐步延长限行时间。违反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三百元罚款。 2007年7月1日,杭州市环保局开始在市区内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行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将从2009年6月1日起,每天6时至24时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高污染车辆在主城区及部分高架路限制通行。 (三)强化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 杭州市把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检测列为本市车辆定期检验项目,符合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能通过定期检验。车辆所有人未按规定对机动车辆排气污染进行定期检验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深圳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定期检测,对于列入在用机动车高排放车型目录的在用机动车,城市公交及道路客运机动车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排气污染检测,其他在用机动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排气污染检测.未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每台车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实施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 江苏省和南京市的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进行道路抽检,停放地抽检由环部门负责。 南京市管理办法规定:抽检、路检不合格的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维修治理,并按规定进行排气污染复检。逾期不治理的,由环保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昆明市规定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同时将该机动车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予以公告。逾期未按要求进行治理,由环保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青岛市规定在机动车排气抽测中,发现排气超标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维修。逾期未取得维修合格证明的,由环保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杭州市对于抽检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至治理完成。 (五)设立排气污染超标举报制度 杭州市充分调动公众的力量,设立超标车举报制度,积极举报冒黑烟的车辆。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可以采用目测和拍摄数字影像等办法,目测是由环保部门取得相关资质的人员实施。路检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30日内维修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环保部门处以罚款。 深圳的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经环保局正式聘任并培训上岗的“机动车环保社会监督员”可依法对行驶中明显排放黑烟的机动车进行举报,市环保部门在接到《黑烟车辆报告单》后七日内,向车辆使用者或所有者发出《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到指定的排气检测单位进行排气检测。 (六)完善机动车报废制度 青岛市对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采取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标的,由公安交管部产让依法予以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 针对高排放,运行时间较长的出租车和公交车,可以借鉴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广东省《根据本地区公共交通行业情况,大气环境容量及财力情况,设立鼓励高排放出租车和公交车提前报废补偿专项资金。对未达到国家关于出租车和公交车报废标准的 (不包括延缓报废期限内的汽车)的车辆提前报废实施补县,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