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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杭环污发[2002]36号
http://www.hangzhou.gov.cn 2009-03-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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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我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仪器和安装质量,准确及时地记录和掌握污染源排放情况,预防和及早发现污染事故,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杭州市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一、验收管理

  1、验收范围

  杭州市、区及各县(市)列入国家总量控制的十二项污染物中,含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国控、省控污染源的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项目;日排工业废水100吨,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上(含工业废水100吨,化学需氧量30公斤)的直排地表水的污染源的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项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的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项目以及特殊敏感区域内的市、区重点污染源的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项目。

  2、验收组织

  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项目由下达安装任务的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验收。杭州市区,由市环保局负责重点监控单位的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项目竣工验收;市区各环保处(局)负责区重点污染源的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项目竣工验收。各县(市)环保局负责辖内企业单位的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项目竣工验收。杭州市环保局组织抽验各区、县(市)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项目竣工验收。

  3、验收程序

  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企业单位书面向环保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环保局核实并签发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工作联系单→企业单位委托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监测方案→环保局批复检测校验方案→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实施方案并出具检测校验评价报告→环保局组织竣工验收。

  4、申请竣工验收条件

  具备以下各项条件的企业单位方能申请竣工验收:

  (1)各项监测仪器应经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授权部门技术认证,取得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CMC标志(进口仪器应取提我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型式标准证书)或国家环保总局仪器质检中心检定合格证,并取得杭州市认可的在线监测技术。

  (2)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组成及安装位置符合《杭州市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要求,具备完备的采样子系统,分析仪器子系统,数据采集与处理子系统,并与杭州市污染源排放监控中心联网。所有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与处理子系统必须与杭州市污染源监测控制数据及仪器运转状态信息,并能保证控制中心对各监测仪器的远程控制和远程故障诊断及排除。

  (3)完成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项目的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和系统调试,并连续正常运行168小时以上,自我运行对比监测数据一个月以上的。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巡检、修理等均应有详细的记录,所有技术档案应完备有效并由专人保管。

  (4)企业在安装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的同时必须委托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进行监测系统的日常运行及质量保证。

  ①进行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运行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正式证书,不得以通过关联企业、挂靠合作等形式取得资质名义进行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的运行工作。

  ②进行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运行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行经验,拥有该方面的专家及技术人员,具备相关的硬件与软件基础。充分利用已成熟、可靠的技术,在各方面保证连续排放监测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并能节约投资。

  ③进行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运行的单位必须是在本地注册的,在环保行业已具有良好信誉基础的单位,并须取得所运行系统监测系统监测仪器厂家在本地的授权服务中心。

  (5)完整的验收资料文件[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浓度对比监测数据、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运行台账)、法定监测部门合格的验收监测资料、土建及设备安装的质检报告书、财务决算报告、申请验收报告],装订成册报送验收环保部门。

  5、验收实施

  (1)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接到企业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完成上述验收文件校验后,15天内组织验收(文件需补充的,以补充文件齐备日计,15天内组织验收)

  (2)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项目的竣工验收由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设计、施工、监测、企业等部门有关人员对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企业单位须正常生产)。

  (3)验收合格后,由组织验收的环保部门出具“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验收合格”意见。

  (4)区、县(市)环保部门需报送杭州市环保局污控处一套完整的国控、市控企业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其他的企业各区、县(市)自己保存以备检查。

  二、监测管理

  1、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杭州市区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的监测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县(市)区监测站有关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的监测工作

  2、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按《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工作联系单》的要求编制《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方案表》,实施经组织收的环保部门批复的《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方案表》,提交《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项目竣工验收监测评价报告》(报告文本附《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方案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3、具体监测要求按《杭州市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执行。

  4、定期审核校验和检测时效。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验收合格后,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审核校验;第一年审核校验合格的有效期为叁年。系统关键部件维修、更换后,15天内企业必须申请审核检验。

  三、联网管理

  1、市控(含)以上的重点污染源(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安装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后须与的杭州市污染源监测控制中心(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联网。

  2、区控重点污染源安装连续排放监测系统后与各县(市)区的监控分中心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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