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意事项 |
1. 2009年度大学生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为2009年9月1日至10月15日,由高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保费代缴手续。
2. 在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学生,从2009年9月1日起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在2009年9月1日至10月15日期间办理大学生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大学生,在2009年9月1日后至办理参保手续前已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持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就诊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至市医保局服务大厅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3. 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2009年度大学生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自补办参保缴费手续满6个月后享受该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城居医保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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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遇享受 |
参保的大学生,可享受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参保大学生的医保待遇结算年度。一个结算年度内,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见下表:
| 费用分段 医院等级 |
起付标准 |
起付标准至2万元 |
2~4万元 |
4~15万元 |
15万以上 |
| 三级 |
800元 |
36% |
30% |
24% |
18% |
| 二级 |
600元 |
30% |
25% |
20% |
15% |
| 社区和其他 |
300元 |
24% |
20% |
16% |
12% |
注:1、住院医疗费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
2、一个结算年度内,只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
3、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不设起付标准。 |
| 缴费标准 |
| 大学生医保费按年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同级财政补贴90元。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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