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0年6月29日颁布施行以来,对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推动我市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宗教法制建设的稳步推进和客观形势发展需要,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制定了《宗教事务条例》,并同时废止了当时为我市《规定》立法依据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6月29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也修改了《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及《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事务管理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我市《规定》中的一些条款已与之有冲突或已不适应。根据法制统一原则,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时也为了有效满足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及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迫切要求,修改《规定》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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