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我市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我市机构编制部门还将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以防止“吃空饷”、“条条干预”等现象的发生。 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统一领导 近年来,我市在机构编制管理上做了大量有益探索和实践,逐步建立起目标明确、运行规范的机构编制长效管理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体制机制保障。但是,目前我市机构编制管理仍然面临很大压力,行政编制总量超编,业务部门“条条干预”,一些部门强调自身困难,要求新设机构、新增编制、逆向调整经费形式的呼声不断,不利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为此,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机构编制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领导原则和“一支笔”审批制度。除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机构编制具体工作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家承办;除专项机构编制文件外,各地各部门下发文件、召开会议不得就具体机构编制事项作出规定;坚决制止“条条干预”,除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以“评比”、“达标”、“政绩考核”等任何形式对下级的具体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干预;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机构设置、编制核定的依据。
实现行政机构编制零增长 《通知》要求严格控制行政机构的设置规模,除中央和省有明确要求外,一般不新增机构,不得突破批准的机构限额,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机构的,也要严格按照“有增有减”和“撤一建一”的原则办理。行政机构一般不再设置下属二级内设机构;各区、县(市)一般不设置部门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不设立独立的行政机构,只设立内设的综合办事机构;合署办公的行政机构,人、财、物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并只能设一个党委(党组)和一名正职领导;严格控制行政机构增挂牌子;不得把挂牌机构作为实体机构,另行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也不得以挂牌机构名义配备主要领导。
实行机构编制总量控制 严格控制编制总量,是《通知》的另一重要精神。根据《通知》规定,各级行政机构使用国家下达的行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各区、县(市)不得擅自突破上级下达的编制,自行核定行政编制,也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挤占或擅自挪用专项编制、单列编制;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 在领导干部配置方面,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行政机构、事业单位(除学校、医院等上级有规定外)的党委(党组)书记一般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 我市还将认真开展编制清理工作,核销各类自定编制和混用的事业编制,对现有人员超过上级下达行政编制的,必须利用自然减员等办法逐步消化解决,确保到2011年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数、财政供养数的一一对应;乡镇行政事业编制由省实行总量管理,确保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在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方面,《通知》要求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着重于完善和加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对同一归口部门内职能交叉重叠、相同或相近的事业机构,要予以归并和重组,原则上只设一个同类机构。 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要逐步转企改制,退出事业单位序列。新设置的事业单位所需编制,以及现有事业单位增加编制的,一般应首先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乡镇事业单位要与乡镇党政机构设置统筹考虑,综合设置,乡镇不再设立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本站编辑 徐墉摘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