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2、《关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再生育审批的规定》(浙人口计生委[2004]24号)3、《关于重新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4]42号)4、《关于增加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范围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7]45号)
提出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夫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身边无子女,是指夫妻再婚时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
按照《关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再生育审批的规定》(浙人口计生委[2004]24号)规定的权限
20个工作日
按照《关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再生育审批的规定》(浙人口计生委[2004]24号)的规定
按照《关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再生育审批的规定》(浙人口计生委[2004]24号)和《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浙人口计生委[2004]42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