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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生育审批
http://www.hangzhou.gov.cn 2003-02-14 16: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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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批项目编号:  52063
审批项目依据:

1、《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
2、《关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再生育审批的规定》(浙人口计生委[2004]24号)
3、《关于重新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4]42号)
4、《关于增加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范围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7]45号)

审批收费依据:
审批总时限: 70个工作日
   
(1)受理
条件:

提出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夫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无违反生育政策多生子女;
(2)夫妻双方提出生育申请;
(3)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②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③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④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⑤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⑥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七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⑦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特殊情况,是指申请人所具有的群众公认、他人不易攀比的情况。

身边无子女,是指夫妻再婚时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

标准: 按照《关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再生育审批的规定》(浙人口计生委[2004]24号)的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干部
岗位责任及权限: 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关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再生育审批的规定》的授权范围行使审批权。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需征求相关行政主部门意见的办理时限:
   
(2)审核
标准: 按照《关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再生育审批的规定》(浙人口计生委[2004]24号)的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干部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关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再生育审批的规定》(浙人口计生委[2004]24号)规定的权限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3)复核
标准:

按照《关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再生育审批的规定》(浙人口计生委[2004]24号)的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 各县(市、区)计生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关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再生育审批的规定》(浙人口计生委[2004]24号)规定的权限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4)会签
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办理时限:
   
(5)审定
标准:

按照《关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再生育审批的规定》(浙人口计生委[2004]24号)和《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浙人口计生委[2004]42号)的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 市计生委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小组组长:周红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关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再生育审批的规定》(浙人口计生委[2004]24号)规定的权限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6)告知
标准: 按照《关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再生育审批的规定》(浙人口计生委[2004]24号)的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 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小组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关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再生育审批的规定》(浙人口计生委[2004]24号)规定的权限
办理时限: 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
   
(7)投诉
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 85063267
本岗位责任人: 来丽青
岗位责任及权限:
办理时限: 30天
告知方式及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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