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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中外运空运发展公司Z分公司偷税案
http://www.hangzhou.gov.cn 2006-09-12 00:00:00 来源: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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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
  中外运空运发展公司Z分公司(以下简称Z分公司)是H市一家具有一定规模的运输企业,在2005年的货运企业税收专项检查中,H市地税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查补各项地方税费637603.17元(其中营业税319231.35元,城建税22346.20元,教育费附加12769.25元,个人所得税283256.37元),加收滞纳金99424.07元,罚款312416.97元,合计1049444.21元。追补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已于2005年8月24日全部入库。此案经H市地税局案审委员会确认为重大偷税案。详细情况如下。
  二、办案思路
  和以往专项检查前对企业进行责成自查不同,H市地税稽查局在对货运企业的税收专项检查中,采用先发税收预检查通知书,由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自身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发现的问题,由企业自行到税务征管分局申报纳税,但必须注明税款所属的真实年份及月份。预检查期间,稽查人员不对企业作任何辅导,只对企业征管档案进行了解,制订检查预案,期限届满,按照规定开展重点检查。
  通过征管档案,稽查人员了解到Z分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在H市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总公司在北京,属中央企业。2003年以前该公司经营货物运输代理业务,2004年开始有货物自运业务。据财务报表反映,2003年营业收入63658540.30元,已缴营业税及附加1110492.14元,利润总额6961867.29元;2004年营业收入44145380.20元,已缴营业税及附加1280229元,利润总额9574705.04元。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汇总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因此,稽查人员认为稽查侧重面应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为主,并拟定以下办案思路:
  (一)对营业收入的检查,计划从往来账着手,检查是否存在收入不及时入账或挂账,未作营业收入的问题;
  (二)核实计税收入是否申报准确,即运输代理收入或运输自运收入的扣除额计算是否准确。
  (三)从"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等科目着手,核实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尤其应将重点放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发放的现金是否并计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稽查思路、方法、步骤
  在进入重点检查前,稽查人员向Z分公司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出示了税务检查证。根据预定的办案思路,从营业收入着手,发现Z分公司的营业税计税收入是由开具发票的运输收入扣除支付运输成本(科目为"营业成本")组成的,其营业成本包括了所有为运输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显然少计了应税收入。接着稽查人员对所有的往来帐进行逐一核实,发现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有几笔有疑问的"奖励费"在贷方挂帐,记帐凭证后面无原始记录单,问其原因,Z分公司有关人员避而不答,只说与营业收入无关,是美国包裹联合运输有限公司(简称UPS公司)给予的款项,该公司只是代收代付。企业的推辞,引起了稽查人员的高度重视,他们决定顺藤摸瓜,一查到底。在这期间,检查组收到由"涉税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转来的一封举报信,反映该企业:1、扩大货运业务开支范围(即营业成本部分);2、将UPS公司给企业的佣金挂"其他应付款"科目;3、将发放的奖金平均分摊到每个职工,由此少缴个人所得税。于是,检查组再次对"营业成本"、"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进行了核实,Z分公司见稽查人员如此认真,刨根问底,有点招架不住,不得不承认举报信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解释奖金分摊的原因是因为发放模糊奖金,财务人员无法知道具体发放金额,只得按人均分摊奖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查实的违法事实
  1、2003年收取美国联合包裹运输公司(简称UPS,运输业务的承运者)奖励费(即返利)共计3752949.74元,入帐"其他应付款",其中1月577133.28元,5月2425996.15元,8月749820.31元;2003年12月转营业收入504325.15元(于2004年1月12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滞纳时期2003年2月18日至2004年1月12日),余额3248624.59元,未作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2、2004年2月收取UPS奖励费2358251.56元入帐"其他应付款",5月转营业收入450000元(于2004年6月11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滞纳时期2004年3月11日至2004年6月11日),12月转营业收入200000元(于2005年1月11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滞纳时期2004年3月11日至2005年1月11日),扣除2003年12月从奖励款中支付奖励款(即返利)给其他货运公司(提供劳务来源的单位)并取得发票,计609695元,余额1098556.56元未作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3、2003年在代理收入中扣除劳务工资420653.62元,仓库租赁费171230元,打包用品费13968元,汽车停车费、、出租车费、汽油费404345.14元,少计计税营业额1010196.76元未申报纳税。
  4、2004年在代理收入中扣除劳务工资388900.44元,仓库租赁费160000元,打包用品费98916.50元,汽车停车费、出租车费、汽油费379431.78元,少计计税营业额1027248.72元未申报纳税。     
  5、2003年2月在应付福利费发放职工春节过节费92500元,12月在应付福利费发放职工年终奖210500元,其他应付款支付2500元(年终奖),均未扣缴个人所得税,12月在应付工资发放年终奖1265542.07元,除总经理及付总经理四人外,其余人员均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6、2004年12月在应付工资发放年终奖1152480元,除总经理及付总经理四人外,其余人员均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4月在应付福利费发放1-4月效益奖185000元,其他应付款支付3000元(1-4月效益奖);9月在应付福利费发放国庆节过节费123100元,其他应付款支付1000元(国庆节过节费);12月在应付福利费发放元旦过节费109700元,其他应付款支付1000元(元旦过节费)。以上均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7、2004年5月在工会帐上发放过节费103800元,9月在工会帐上发放节日活动费112000元,均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案件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规定,追缴所偷营业税319231.3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按营业税税额7%追缴所偷城建税22346.20元;
  3、根据《征收教育 费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1996)财预字74号)的规定,按营业税税额4%追缴教育费附加12769.25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规定,责成补扣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283256.37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99424.07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偷税行为处以所偷营业税、城建税50%的罚款计170788.78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283256.37元处以50%的罚款141628.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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