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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定点保险机构:
为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公务车辆保险采购行为,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2013年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54号)规定,2011-2013年本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将继续实行定点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2013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机构: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5.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二、定点保险有效期:
2011年1月1日——2013年6月30日。
三、保险机构的选择和投保事项
1.自主选择保险机构。为了促进各定点保险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政府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服务质量,在2011-2013年期间内,纳入本次汽车定点保险范围的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各定点保险机构的费率优惠和服务承诺自主选择确定定点保险机构。
2.投保事项:
(1)信守承诺。各定点保险机构所承诺的保费折扣率为有效期内的最高限额,各投保单位和定点保险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最高限额内平等协商确定实际保费折扣率,并签订保险合同。
各定点保险机构应信守承诺的保费折扣率和服务承诺以及其他优惠条件,为投保单位提供公务车辆的保险服务。
(2)在有效期内,如遇国家保险监督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系数,定点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与省、市政府采购中心重新确定保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后,由市政府采购办另行公布。
(3)车辆保险险种的选择。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确定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为各车辆单位的必保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可按两种不同计费形式由车辆单位自主选择:足额投保,以新车购置价为保险金额;不足额投保,按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计算,即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1-实际使用年限÷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其最终优惠率应不低于30%。
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保险金额由各投保单位自主确定,其最终优惠率应不低于30%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他险种各投保单位可根据需要选保。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定点保险机构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的规定给予投保单位浮动优惠,最多可给予30%的优惠。
(4)理赔服务。各定点保险机构在保险车辆出险后,应根据服务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各定点保险机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有关规定,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计损时必须按原厂配件价格计算,并及时支付赔款。
(5)投保时间。各投保单位在定点保险规定时间内进行新的投保,其投保时间以月为单位进行计算,统一投保至2013年6月30 日。
(6)上门服务。各定点保险机构在承保时应上门服务,并将所承诺的保费费率及计算方法、理赔程序、服务措施以及联系和监督方法等内容,用服务手册或宣传单形式在上门服务时送达各投保单位,以便各投保单位查询和监督。
四、保险费用结算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费用的支付,必须实行转帐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五、监督与管理
1.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定点保险机构应按照市政府采购办的规定,每季度定期向市政府采购办报送定点保险合同履行情况表,时间为季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便市政府采购办统计。
2.各投保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否则,定点保险机构可向有关部门或市采购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3.各定点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违反或变通合约的方式参与政府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合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罚。
4.市政府采购办将根据《杭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合同履行和售后服务考核办法》(杭政采办[2004]4号)加强对定点保险机构的承保和服务情况进行不定期考核,并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定点保险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报经市有关部门查处。
5.定点保险工作中的问题,各定点保险机构和各投保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采购办报告,市政府采购办监督投诉电话为85085459,接受有关的投诉和举报。
六、其他事宜
本期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由省本级与杭州、湖州、绍兴、舟山、台州等市实行联动采购,并共享采购结果。本市所辖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车辆保险情况,自行在上述5家保险机构中,通过商谈择优确定3-4家为本地的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并在此之外再相应增补1-2家价格低、服务优、投保单位满意度高的定点保险机构,分别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协议。
杭州市财政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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