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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2008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通知
2008-01-08 16:36:28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西湖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局、采购办
  经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商定,浙江省级和杭州市本级(包括部分城区)行政事业单位2008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实行联合采购。现经省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采购,确定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六家保险机构为中标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保险实施范围及有效期
  实施范围: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江干区、滨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行政事业单位。
  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除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需按整年投保外,各投保单位原签的公务用车其他保险合同统一执行到2007年12月31日止。2008年1月1日以后必须重新与下述六家定点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年中新签合同有效期原则上应截止至2007年12月31日。
  二、2008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机构
  1.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简称“天安保险”);
  2.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简称“阳光财险”);
  3.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简称“都邦财险”);
  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简称“平安财险”);
  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简称“太保财险”);
  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
  三、保险机构的选择和投保事项
  投保单位可根据各中标单位承诺的费率优惠、服务承诺等情况,自主选择定点保险机构,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协议)等,明确服务的具体内容。
  交强险为各投保单位必保险种,其费率优惠在定点保险机构承诺折扣率的基础上可据实浮动,其中2008年7月1日之前起保的最高优惠率为10%,之后起保的最高优惠率为20%。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为必保险种,定点保险的费率优惠统一为30%,即基本保费费率按原费率的70%执行。在此优惠基础上给予投保单位的增值服务,由定点保险机构在投保前如实向投保单位说明具体内容。各投保单位在参保其他险种时,可与上述险种享受同等优惠。
  各定点保险机构在承保时应上门服务,并将所承诺的保费费率及计算方法、增值服务、理赔程序、服务措施以及联系和监督方法等内容,用服务手册或宣传单等形式送达各投保单位。各投保单位应认真阅读相关条款,并在合同(协议)期内随时查询,监督执行。
  四、增值服务处理
  增值服务方式共两种:采用“免费加油”方式的为天安财险、阳光财险、都邦财险和平安财险4家;采用“停驶退保”方式的为太保财险、人保财险2家。
  采用“免费加油”增值服务的,定点保险机构应在收到投保单位保费后的6个月内,将与增值金额相等的油费打入投保单位的定点加油主卡,并由投保单位的车管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进行确认,按规定使用。采用“停驶退保”增值服务的,定点保险机构应在收到投保单位保费后的6个月后(最迟在年度终了前15日内),将与“申请停驶天数”保费相等的金额退回到投保单位原资金帐户,并由投保单位财务人员进行收款确认。
  五、理赔服务
  各定点保险机构在保险车辆出险后,应根据服务承诺及时提供理赔服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各定点保险机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有关规定,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计损时必须按原厂配件价格计算,并及时支付赔款。
  六、保险费用结算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费用的支付,必须实行转帐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保费发票须盖有“2008年度杭州市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保险(××财产保险××分公司)”专用章。
  七、监督与管理
  各定点保险机构必须按合同(协议)约定的费率优惠、服务承诺以及其他优惠条件(包括增值服务)等,为投保单位提供优质的车辆保险和理赔服务,不得违反或擅自变更定点保险合同(协议)及相关承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的处罚。
  各定点保险机构须在每个季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定点保险合同履行情况表。
  各投保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不得向非定点保险机构投保。定点保险机构可就投保单位的违规行为向市采购办或有关部门举报反映,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及单位的责任。
  市政府采购办将根据《杭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合同履行和售后服务考核办法》(杭政采办[2004]4号)加强对定点保险机构承保和服务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定点保险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报请市有关部门查处。
  对定点保险中发现的问题,各投保单位和定点保险机构应及时向市政府采购办通报,市政府采购办的监督投诉电话为85085457。
 
 
二00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定点保险企业联系方式一览表
 
杭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印发1000份
附:
定点保险企业联系方式一览表
公司名称
联系人
手机
电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董雄车
13957120665
85282971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戴佳芳
13858113318
2899900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韦刚
13600549347
 
阳光财险浙江省分公司
赵炬弥
13905816012
87680388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赵晓青
13906507361
85800007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范雪梅
13757178068
87896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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