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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杭政采办[2004]4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合同履行和售后服务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市)政府采购办,各有关供应厂(商),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合同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管理,加强对供应商合同履行情况和售后服务质量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精神,杭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杭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合同履行和售后服务考核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杭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合同履行和售后服务考核暂行办法
杭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四年三月十日
杭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合同履行和售后服务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合同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管理,加强对供应商合同履行情况和售后服务质量的考核,建立完善供应商优胜劣汰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市级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供应商合同履行情况和售后服务质量考核的管理,并接受上一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处罚的供应商名称、地址、原因、处罚结果等。
第二章 违约处理内容
第五条 参与政府采购招标的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签订合同或转让中标权的均为无效中标,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给予通报。
第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生效后,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采购人提供货物,自逾期之日起十天内,按合同规定处罚,逾期十天(含)以上,每天处以采购金额总价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或禁止其一年内参与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同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并不免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供应商应按合同的约定,负责货物的安装调试,集成相应的设备,协助用户安装相关的应用软件,设备正常运行后交付采购人验收,并对采购人作使用常识培训。同时,根据合同要求在交付的货物或使用手册上粘贴公司标签,标明公司的名称、服务电话、供货时间、质保期等,并向采购人提供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保修卡等相关资料。若供应商对安装调试和使用常识培训工作不负责任,拖延时间,影响采购人工作的,或未按上述要求粘贴标签和提供相关资料的,经查实,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第八条 供应商的售后服务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合同承诺执行。供应商所供货物出现故障,在接到报修电话后,应立即作出响应,尽快提供维修服务,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服务措施,以保证采购人的正常工作。供应商不负责任、不按合同承诺提供上门服务,或故意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影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第九条 在质保期内,供应商变相收取维修费用的,经查实,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责令退款。
第十条 供应商交付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弄虚作假,或达不到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技术文件规定的,一经查实,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外,并处以采购金额总价千分之十的罚款,并给予通报,禁止其在一至三年内参与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采购管理机构将不定期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进行抽检,并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总价千分之五的罚款,并给予通报,禁止其在一至三年内参与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和其它客观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供应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减轻可能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不及时通知而延迟履行合同的,分别情况按前述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或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或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情况的,在三年内禁止其参与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供应商的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累计达到三次的,采购管理机构将取消其三年参与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第十五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保护,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合同规定,不及时验收,不及时结算货款,并由此造成损失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提出质疑和投诉。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和售后服务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时,供应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和售后服务履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政府采购 合同 考核 规定
抄送:省政府采购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