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杭劳社医[2008]270号 杭财社[2008]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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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8 10: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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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认真做好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城居医保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医[2008]7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本级2009年度城居医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加强对市本级城居医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该项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精心组织,协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市本级城居医保人员健康体检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健康体检工作的宣传引导、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经费结算等工作。 (二)市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做好体检承办医疗机构的业务和技术指导,建立相应的体检服务管理制度,统一体检标准和要求,完善市属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联动机制,促进医疗机构提供质优、价廉、规范的服务。 (三)市财政部门要做好市本级城居医保人员健康体检经费的保障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四)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城居医保人员的健康体检服务工作,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会同各区卫生部门加强对承检医疗机构的指导,完善设施、充实力量、优化流程,提高体检质量,落实服务举措。组织各区医保办、街道(镇)劳动保障站深入做好健康体检宣传发动及体检券的登记、发放工作,根据计划安排,通知辖区内城居医保人员按时到指定医疗机构参加体检。 二、体检内容及标准 (一)体检对象:市本级参加城居医保人员。 (二)体检项目:成年人体检基本项目为物理体检(内、外科)、心电图、胸片、两大常规(血、尿)、黑白B超(肝、胆、双肾)、血糖、血脂、肾功能、GPT、AFP和眼科常规;未成年人体检基本项目为物理体检(内、外科)、三大常规(血、尿、粪)、乙肝三系、GPI和眼科常规。 (三)经费标准:成年人健康体检项目费用标准为90元,其中市、区财政各补助36元,省财政补助18元;未成年人健康体检项目费用标准为42元,其中市、区财政各补助12元,省财政补助18元。超过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四)实施时间:每2年1次。 三、实施办法和步骤 (一)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审核、验收承检医疗机构,印刷体检表、体检券,组织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指导承检医疗机构及区医保办和街道(镇)劳动保障站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2008年10月中旬起,做好城镇老年居民与城镇非从业人员体检券的发放指导工作;2009年6月上旬起,做好少年儿童体检券的发放指导工作。各区医保办和街道(镇)劳动保障站要通过各种载体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做到参保人员人人知晓,并请新闻媒体予以集中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要充分考虑城居医保人员健康体检涉及人员复杂、管理难度大、时间跨度长、社会影响广的特点,结合实际有序推进体检工作开展,力争在2009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城镇老年居民和城镇非从业人员体检任务;对卧床不起的困难老人,由街道(镇)劳动保障站统计后,可集中安排时间由承检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上门体检。2009年11月底前要基本完成少年儿童体检任务。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四)认真做好健康体检工作总结,要及时整理和完善健康档案,组织对城居医保人员健康状况进行研究和分析,落实后续治疗和跟踪服务措施,综合评估工作情况并完成总结工作。 (五)本次健康体检采用发放体检券的方式,体检券由市医保局、各区医保办和街道(镇)劳动保障站发放。城居医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同时直接领取体检券。其中,城镇老年居民体检券的发放时间为2008年l0月15日至12月19日,城镇非从业人员体检券的发放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至12月19日,少年儿童体检券的发放时间为2009年6月15日至9月15日,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办理2009年度城居医保缴费手续时领取体 检券。 (六)参保人员凭体检券和《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的承检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其中,城镇老年居民与城镇非从业人员的体检时间为2009年1月2日至2009年6月31日;少年儿童的体检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城居参保人员在此期间因个人原因未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 (七)城镇老年居民与城镇非从业人员的体检经费结算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少年儿童的体检经费结算时间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2月27日。具体经费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研究确定。 (八)已在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长住外地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经联系确实无法回杭参加体检的,可在居住地附近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并凭体检原始发票和本人身份证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四、其他 (一)本次城居医保人员健康体检的承办医疗机构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由市卫生局按照“就近、便捷”的原则和体检的要求确定。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和企业退休人员的承检医疗机构,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统筹考虑各项工作,确保健康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参保人员凭体检券和《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参加体检,承检医疗机构应在《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上加盖体检专用章,并以实际收取的体检券为凭证结算费用。 (三)建立健康体检情况报告制度。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双休日顺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本区健康体检工作开展情况,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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