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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的主要原则
http://www.hangzhou.gov.cn 200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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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开原则。公务员的录用必须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录用政策和原则公开;需要录用公务员的部门、岗位及录用人员数量公开;报考的资格条件公开;招考的方法和程序及时间公开;考试的成绩、录用的标准和结果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
  (2)平等原则。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符合规定资格条件,均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报名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任何人都不得因家庭出身、个人成分、性别等非个人德才等素质问题,受到歧视或享有特权。公民是否参与公务员录用的竞争或出任公职,是一种权利,不是义务,可以享受,也可以放弃。
  (3)竞争原则。报考者能否被录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等素质。国家机关通过法定方法和程序,对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化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等,进行考试考核,并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择优录用。符合条件的国家公民可以凭自己的素质参加竞争,优胜者方可进入公务员队伍。
  (4)法制原则。公务员录用的标准、录用的方法和程序等都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遵守。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经过考试考核合格后,与国家建立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等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一旦建立,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非法定理由和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消灭。
  (5)德才兼备原则。决定报考者是否被录用,要从德和才两个方面来全面衡量。“德”是指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主要内容包括:拥护并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才”是指本领,主要内容包括文化水平,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坚持并被历史证明行之有效的用人标准。国家公务员录用坚持这一标准,既是对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工作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也是区别于西方文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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