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内容: |
受理部门:侨政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1、确认华侨身份 (1)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在所在国的定居证正本和复印件;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在所在国定居的证明。 2、确认归侨身份 (1)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在原所在国定居的证明; (2)回国定居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身份)证明。 3、确认侨眷身份 (1)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国(境)外亲属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我驻外使(领)馆或县以上归国华侨联合会提供的证明; ——受司法部委托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提供的公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供的证明。 (2)由县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申请人)公证证明。 办理要求: 按照规定,依法审核,热情服务,及时办理。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侨政处提交申请材料; 2、经办人初审后办理; 3、侨政处领导审核; 4、侨办领导签发。 办理时限: 办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资料齐全、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及时办理。填写事项内容 |
| 责任单位: |
杭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 责任单位地址: |
杭州市庆春路178号 |
| 联系电话: |
87229814 |
| 联系人: |
姚文强 |
| 责任单位电话: |
87229813 |
| email: |
sqb@hz.gov.cn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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