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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港”建设奖励项目
http://www.hangzhou.gov.cn 2007-11-27 15:54:59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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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研制、引进和开发的新药(包括医疗器械)项目已获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文(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杭州市内实施产业化生产中取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创新治疗药物奖励50万元;国外已有同类药物上市,企业通过结构修饰或工艺创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治疗药物奖励20万元;国内首家上市的仿制治疗药物奖励10万元。其他首家在杭州市开发成功的新药开发项目(包括医疗器械)奖励1—5万元。
  2.对列入行业归口统计并经“新药港”备案的工业企业,其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利税保持10%及以上比例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6亿元以上的奖励6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15亿元以上的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7号)执行。
  3.对杭州市内新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医药工业企业,其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对引进的国外医药企业在杭州市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资、独资医药工业企业,其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
  5.对在发展医药产业、建设“新药港”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区、县(市)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对辖区内列入全市医药行业统计口径企业的医药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量达到5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其位居全市前3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
  6.对杭州市内的医药工业企业生产的医药产品通过国际注册(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首次获得美国、欧盟、日本注册(认证)的药物制剂、原料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首次获得其他国际注册(认证)的药物制剂、原料药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际注册(认证)的医疗器械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产品奖励采取就高原则,不予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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