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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向市物业主管部门所属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交存物业维修基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 凡在2007年4月20日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在房屋预售时向购房人收取物业维修基金,已收取的应予以退还。 本通知下发后,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不再预交物业维修基金。2007年4月20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向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要求退还已预交的物业维修基金。
《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自行交存、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 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对房价中已包含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未售出的物业专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持业主大会决定及书面报告通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该物业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连同有关账册一并移交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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